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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开放麦|520,我们聊聊彩礼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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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1 09:20:32 打印 字号: | |
专业、分享、成长,筹划已久的太原法院《星光开放麦》正式上线。

这是开放的舞台,以法院为原点向各领域延伸;

这是专业的舞台,法院青年碰撞思想、表达观点;

这是有温度的舞台,共同感受职业情怀。



今天恰逢“520”
在中国适婚青年
婚姻登记、举办婚礼的高峰日
彩礼话题再次引发热议
让我们跟随本期《星光开放麦》主讲人
尖草坪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琴
聊聊彩礼那些事儿


星光开放麦

主讲人:张琴

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2007年进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历年来在立案庭、民庭、刑庭、执行局等部门工作。先后获得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市三八红旗手、全市法院调解能手、办案能手称号。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六礼”制度中的“纳征”,不仅体现了男女双方对缔结婚姻的意愿,同时也寓意着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与祝福。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地方出现了攀比高额彩礼的不良社会风气。

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如何准确理解运用“彩礼新规”,结合法官审理的几起案件与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案例一




小芳在与小明结婚前,已经历了两次婚姻,均以离婚收场,小明中年丧偶,一心一意想找个人过日子。两人结婚没多久,小芳嫌弃小明赚钱少,不愿意一起生活,便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小明一开始极力挽留,想跟小芳好好过日子,但眼看小芳几次提起离婚诉讼,去意已定,便指出双方从恋爱交往开始,就多次向小芳转账,数额从几百、几千到几万不等,认为这些转账款项都是彩礼,要求小芳全部退还。小芳对此矢口否认,提出她也多次向小明转账,且这些钱都用于两人日常开支,现在都花完了,坚决不同意返还。本案的焦点就是如何认定“彩礼”范围。



彩礼新规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案件中,婚后小明转给小芳的款项,系双方共同生活的消费,不宜认定为彩礼;对于婚前小明转给小芳的多笔款项,其中几笔小额转账可以认定系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小明对小芳的赠予;双方登记结婚的前一周,小明转给小芳的一笔7万元,该笔款项是双方在协商结婚事宜期间,小明以结婚为目的,向小芳给付的大额款项,应当认定为彩礼的支付。



案例二



原告小韩与被告小丽经人介绍交往,情投意合,不久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结婚不到一年,双方就因矛盾起诉离婚。小两口婚后跟男方父母一起生活,婆媳之间摩擦不断,矛盾一度激化,后小韩将小丽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16.8万元。小丽提出虽然双方生活时间不长,但期间她有过一次流产,不论身体还是精神都受到很大伤害,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


彩礼新规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以上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特征,着重考察婚姻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本质特征,而不仅局限于婚姻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对于婚姻生活时间较短,综合考量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双方对于彩礼给付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应不应该返还及返还多少,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认为,小韩给付小丽的16.8万元彩礼,按照当地的消费水平,数额确实过高,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属于应返还彩礼的情况。但因小丽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有过一次怀孕流产,并综合考虑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最终判决小丽返还小韩5万元。



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类型多种多样,法官处理案件要考虑到现实婚姻家庭的多样化形态,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全面了解男女双方从相识、相恋直到步入婚姻的交往事实,引导双方理性处理彩礼问题,化解矛盾纠纷。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才是美好幸福婚姻的真谛所在。

 
责任编辑: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