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开放麦
主讲人:张琴
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2007年进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历年来在立案庭、民庭、刑庭、执行局等部门工作。先后获得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市三八红旗手、全市法院调解能手、办案能手称号。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六礼”制度中的“纳征”,不仅体现了男女双方对缔结婚姻的意愿,同时也寓意着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与祝福。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地方出现了攀比高额彩礼的不良社会风气。
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如何准确理解运用“彩礼新规”,结合法官审理的几起案件与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案例一
小芳在与小明结婚前,已经历了两次婚姻,均以离婚收场,小明中年丧偶,一心一意想找个人过日子。两人结婚没多久,小芳嫌弃小明赚钱少,不愿意一起生活,便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小明一开始极力挽留,想跟小芳好好过日子,但眼看小芳几次提起离婚诉讼,去意已定,便指出双方从恋爱交往开始,就多次向小芳转账,数额从几百、几千到几万不等,认为这些转账款项都是彩礼,要求小芳全部退还。小芳对此矢口否认,提出她也多次向小明转账,且这些钱都用于两人日常开支,现在都花完了,坚决不同意返还。本案的焦点就是如何认定“彩礼”范围。
案件中,婚后小明转给小芳的款项,系双方共同生活的消费,不宜认定为彩礼;对于婚前小明转给小芳的多笔款项,其中几笔小额转账可以认定系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小明对小芳的赠予;双方登记结婚的前一周,小明转给小芳的一笔7万元,该笔款项是双方在协商结婚事宜期间,小明以结婚为目的,向小芳给付的大额款项,应当认定为彩礼的支付。
案例二
彩礼新规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类型多种多样,法官处理案件要考虑到现实婚姻家庭的多样化形态,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全面了解男女双方从相识、相恋直到步入婚姻的交往事实,引导双方理性处理彩礼问题,化解矛盾纠纷。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才是美好幸福婚姻的真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