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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件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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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1 07:58:51 打印 字号: | |

  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进一步提升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指导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在全国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


  在全市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太原法院人⺠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性案例4件,覆盖刑事、行政案件类型。

一起来了解详情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谢某诉某区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房屋被征收后行政机关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入选


入库编号2023-12-3-021-115


关键词

行政 /不履行法定职责 / 房屋征收 / 房屋所有权 / 注册登记 / 附随义务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9日,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载明某区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王某、谢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2020年8月27日,王某、谢某与某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并交付了被征收房屋,某区街道办事处也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征收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2021年6月16日,王某、谢某在为新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其购买的是第二套住房,王某、谢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区街道办事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晋0110行初312号行政判决:驳回王某、谢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谢某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晋01行终8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21)晋0110行初312号行政判决;二、责令被上诉人某区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上诉人王某、谢某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及被征收房屋清单职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谢某与某区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该街道办事处依约履行了补偿安置义务,王某、谢某搬迁完毕并向该街道办事处交付了被征收房屋。该街道办事处作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搬迁后未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及被征收房屋清单,导致房屋迟延办理注销登记,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某区街道办事处履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及被征收房屋清单职责。

   

  太原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案——倾倒过期药品能否认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入选。


入库编号2023-11-1-340-020

 

关键词

刑事 / 污染环境罪 /过期药品处置 / 危险废物


基本案情


  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具有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2019年7月,该公司经营的诺氟沙星胶囊、银黄颗粒等十余种药品过期,需要及时处理。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田某坡明知过期药品需做无害化处理,仍决定将该批过期药品私自倾倒、处置,并于2019年7月3日让公司工作人员闫某德和吕某分别驾车将该批过期药品拉运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倾倒处置。经鉴定,涉案药品总净重3217.672千克。另查明,涉案过期药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2020年3月20日,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材料称,倾倒现场的过期药品包装未破损,尚未直接接触土地或者其他资源。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晋0105刑初48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田某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闫某德、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晋01刑终7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田某坡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安排公司人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闫某德、吕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犯罪入选。


入库编号2023-11-1-340-016


关键词

刑事 / 污染环境罪 / 非法处置 / 医疗废物 / 坦白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负责清运、焚烧处置山西省太原市六城区医院及诊所的医疗废物。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康与副总经理经预谋决定将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外排倾倒,该公司环保部及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将污水排放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沟村、港道村土地中。经监测、鉴定,倾倒的污水含有汞、镉、铅、铜、铬、锌等重金属。污水倾倒致倾倒地点及周边土壤氯离子和全盐含量升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0)晋0106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中八十万元以被告单位已经缴纳行政罚款折抵,审理过程中另缴纳罚金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王某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四、被告人温某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五、被告人罗某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六、被告人孟某荣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七、被告人梁某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各被告人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污水处理工作人员,主观上对公司处置医疗废物经营范围及污水不得外排的规定明知,客观上未经环保监管部门批准私自将未经处理的大量污水倾倒在厂区附近村庄土壤中,对倾倒场地的土壤造成损害后果,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卢某春滥用职权案-- 放弃履职致使其他行政机关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为的定性”入选。


入库编号2023-03-1-416-001


关键词

刑事 / 滥用职权罪 / 放弃履职 / 行政处罚权 / 行政罚款流失 / 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基本案情


  某县煤焦管理站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为履行查验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查回收煤炭销售票的职责。2013年1月至5月,被告人卢某春担任某县煤焦管理站站长,其为给单位谋取不当利益,违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公路运输出省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放弃应当履行的职责,通过集体开会方式决定将出省的8692.5吨煤炭改为焦炭收取运销服务费,给国家造成应收而未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52万余元和对无煤炭销售票罚款4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迎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某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后,卢某春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卢某春放弃履行职责与国家行政罚款流失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某煤焦管理站属于某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43个出省口管理站之一,受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对经过某煤焦管理站出省的运煤车辆核查回收煤炭销售票。某煤焦管理站履行核查职权,是后续行政机关对无煤炭销售票的出省运煤车辆进行处罚的前提。卢某春作为某煤焦管理站站长,为给单位谋取不当利益,安排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核查回收煤炭销售票,使得未获得煤炭销售票的运煤车辆逃避本应受到的处罚,导致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而导致国家行政罚款的流失。卢某春放弃履职从本质上说是滥用职权行为,且与国家行政罚款流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按照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