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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国际
3/15
消费者权益日
家住万柏林的赵某最近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他通过外卖平台花费19.06元向某餐厅下单的招牌炒饭,吃到一半却发现了饭里有蟑螂。赵某跟餐厅协商索赔,却被餐厅拒绝,于是向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
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对该餐厅的经营环境进行了现场调查,并电话告知赵某已经责令餐厅整改。但这样的处理结果,赵某并不满意,于是,将该餐厅起诉至万柏林法院。
万柏林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原告赵某提交的订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炒饭中的蟑螂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餐厅作为餐饮经营者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卖给了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被告作为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向原告交付含有蟑螂的炒饭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的规定,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赵某诉请的其他合理开支500元,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该项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判决餐饮经营者给予消费者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有助于营造吃的放心、吃的安心的消费环境,为保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法治支持;同时,驳回了原告无证据的诉请,也能够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