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太原中院下大力气常态化推进优化诉讼生态,通过对内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规范审判权运行,对外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严惩虚假诉讼,推动营造公正、高效、诚信、廉洁、阳光的良好诉讼生态。
2023年太原中院持续推进落实《规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工作指引》,继续巩固完善“全覆盖、全方位、全流程、闭环式不诚信诉讼规制机制”,优化诉讼生态工作取得进一步成效,太原中院规制不诚信诉讼机制入选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在推进规制不诚信诉讼工作中,员额法官尽职履责、严格审查、认真落实不诚信诉讼的诉源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环节过滤功能,坚持多措并举查明案件事实,情理法共施有效识别、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力求将不诚信诉讼风险化解在法院,解决在萌芽。2023年太原两级法院依法查处多起不诚信诉讼行为,现选取5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被告公司员工伪造授权手续与原告串通调解损害被告公司利益
基本案情:
原告山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司的采购员贺某某偷盖公司公章,伪造授权委托手续参加诉讼。在达成调解协议时,贺某某、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边某隐瞒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关联的生效文书,将贺某某欠边某的个人债务计入被告公司欠原告公司的货款中,侵害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清徐法院对原告山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并向辖区内的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对被告山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贺某某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2万元;对被告山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发送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提示函。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司员工为满足私利,利用公司公章管理漏洞与案件另一当事人恶意串通调解,损害公司利益。本案中,被告公司员工伪造授权手续与原告恶意串通,将个人债务虚构为公司债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虚假借款,在达成虚假调解协议后,企图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构成不诚信诉讼行为。承办法官从双方当事人间异于常规的调解行为入手,审慎核实各诉讼参与人的关系及授权手续,详细询问债权债务形成经过找出案件突破口,查明案件事实,识别不诚信诉讼行为,确保司法权力不被恶意利用。同时针对案涉公司公章管理混乱等经营风险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函,积极履责“能动司法”,以案示警倡导诚信诉讼,共塑良好诉讼生态。
案例二:
贸易公司虚构承兑汇票丢失事实恶意申请公示催告
基本案情:
山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将其票号为XXX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以向该农业科技公司借款。而后山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以遗失票号为XXX银行承兑汇票为由,向迎泽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法院发出公告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迎泽法院报告,包括申请公示催告票号为XXX的票据在内的五张银行承兑汇票均系山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借款而交由其质押保管的,并非如其所述遗失。迎泽法院据此依法驳回了山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并将其涉嫌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的一种法定补救手段,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申请人为在票据合法质押、转让后逃避给付义务,虚构事实恶意申请公示催告。本案中,山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利用公示催告的申请成本低,相关公告信息不易被发现以及法院对公示催告形式审查为主等特点,通过虚构票据丢失事实,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企图获得不法利益。承办法官在该程序性诉讼中,对合法持票人权利申报认真审查,及时识别出山西某贸易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行为并从严惩处其虚假诉讼行为。
案例三:
出借人隐瞒借款全部偿还事实起诉要求还款
基本案情:
闫某某于2022年9月30日向孙某某借款4万元后出具借条,因双方商定对利息进行调整,2022年10月1日闫某某就该笔4万元借款又写了第二份借条。闫某某已于2023年2月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共计45000元。而后孙某某隐瞒闫某某已还款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某某还款。迎泽法院通过庭审调查发现案件的可疑之处,在承办法官向孙某某释明不诚信诉讼的后果后,孙某某主动承认了借款已经偿还事实。基于此,迎泽法院依法驳回孙某某诉讼请求,鉴于孙某某真诚悔过,对孙某某不诚信诉讼行为酌情处理,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出借人隐瞒已经还款事实提起诉讼。因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同一笔借款出具两份借条,且未及时收回前一份借条,给出借人可乘之机,让其在借款人已还款事实下,利用第二份借条虚构借款未还事实起诉要求还款。承办法官在审理中,依据审判经验,善用审判技巧,发现案件疑点后,对当事人进行不诚信诉讼后果释明,引导当事人主动承认不诚信诉讼行为。孙某某行为经法院主动释明引导、及时识别查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孙某某在庭审后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真诚悔过,综合考量,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该案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中要规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安全。
案例四:
借款人伪造证据否认抵债事实
基本案情:
姜某向乔某某借款并将其回迁房以房抵债给乔某某,乔某某又将该房出售给侯某某并签订合同。为便于办理过户登记,姜某又与侯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三方的共同参与下,将该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于侯某某名下,侯某某也向乔某某付清购房款。此后,姜某又以该房屋买卖合同起诉侯某某支付购房款,并在诉讼中伪造证据否认抵债事实。经审查证据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发现相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认定姜某提供的部分证据系伪造,并还原事实真相,依法驳回姜某诉讼请求,并对姜某伪造证据的行为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借款人伪造证据否认以房抵债事实。本案虽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案件基础法律关系是原告姜某与第三人乔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承办法官层层剥离多重法律关系,还原案件真相。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对基础法律及证据真实性审慎审查,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要素的瑕疵、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多方面入手,发现该案实为以房抵顶借款债务且原告姜某所提交部分证据系伪造,从而有效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惩处当事人不诚信行为。
案例五:
诉讼代理人未核实当事人意思表示即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苏某某与其长子、次子赡养纠纷一案,苏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某未向苏某某核实,以其亲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起诉状向法院提交起诉,而后当事人本人又向法院申请撤诉。对牛某某未履行核实义务的行为,清徐法院对其予以训诫、罚款。
典型意义:
授权委托书系民事主体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权利的书面证明,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受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没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不能参加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有义务核实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手续的真实性。本案中,牛某某作为专业法律从业者,未履行核实义务,未向当事人核实其本人的意思表示,即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致使司法资源浪费,对诉讼代理人牛某某未尽职履责行为应予以处罚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