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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发布1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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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23 19:32:53 打印 字号: | |

  2月23日上午,太原中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本批发布的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涉及破产重整、知识产权保护、建筑工程、金融借款、涉外合同、执行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太原法院始终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贯穿审判执行全过程,以法治力量让市场主体“活”起来,市场环境“优”起来。


  太原中院副院长魏佩芬进行新闻发布,研究室主任张宏主持会议。

  央广网、山西电视台、山西经济日报、黄河新闻网、山西法治报、太原日报、太原电视台、太原综合广播等十余家国家及省市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一、“腾笼换鸟”化危机 “破中求进”开新局

——山西某投资发展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山西某投资发展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是开发大型购物中心,规划建筑面积达6万余平方米。2019年试营业后,该公司未能如期产生营业利润以偿还负债。2023年2月,法院裁定受理投资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后会计报表列示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64亿元,负债总额为10.57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87.44%。2023年10月,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法院裁定山西某投资发展公司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各债权人经以代持股的形式,分层持有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利,逐年领取分红。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山西某投资发展公司通过以股抵债与自营偿债相结合的模式顺利进入重整监督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重整立足充分发挥破产救治功能,最大限度释放破产重整制度价值,切实稳住经济发展基本盘。本案是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盘活大型商业项目的典型案例。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参照预重整的模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即拟定重整草案,草案表决通过后,委托专业运营团队进行整体管理。该案从转入重整程序至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39天,有效挽救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困境的企业,盘活闲置资产,释放经济活力,对困境企业精准救治。在保存现有商户营业以维持企业营运价值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终结200余件执行案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倾力调解化纠纷 能动司法促共赢
——飞宇公司诉义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原告飞宇公司与被告义井公司确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16年至2020年间,双方多次就逾期支付款项情况、还款和复工等事宜进行协商沟通。因工程款拖欠,项目长期停工,故飞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8117万余元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34万余元。由于本案涉及人数多,延续时间长,矛盾争议大,法院立足事实释明法律,经多次居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秉承互谅互让的原则对还款数额及期限进行确认,并对撤场腾地、文件移交及发票开具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太原法院围绕“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站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高度,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结涉企案件,着力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隐患。本案所涉工程为保交楼项目,占地达9.6万平米,涉及购房者1800余人(回迁户500余户),因所涉纠纷导致案涉工程项目停工七年之久。为实现多赢共赢,法院在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实质化解矛盾,保障案涉施工项目的顺利推进,促使双方及时和解并平稳办理交接手续,使得建设工程价款得到快速、有效清偿。通过高效解纷,保障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减轻保交楼项目面临的多方压力,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三、知识产权护发展 民营企业“强筋骨”
——太原某药物公司诉安徽某药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太原某药物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主要业务为药物的研制开发。安徽某药业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是规模较大的医药制造业生产企业。2011年,太原某药物公司与安徽某药业公司签订技术合同,转让相关研发技术并约定协助安徽某药业公司申报生产四种产品。2013年,安徽某药业公司取得合同约定主要药品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期间因国家食药监总局注册改革及临床试验等原因向国家主管部门撤回生产注册申请,后于2022年4月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因剩余合同价款支付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太原某药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安徽某药业公司支付剩余的1900万元转让价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涉药物符合产品价格高、产品研发投入大,太原某药物公司仅在2015年后用于临床试验等各项费用支出就高达1500万余元,但合同签订时双方并未就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法院通过证据交换固定案件事实并梳理双方争议焦点,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安徽某药业公司最终同意向太原某药物公司支付1150万元,双方通过调解方式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主体,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在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涉及国家政策性变化情形下,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迟延支付款项,势必增加民营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导致民营企业索要款项成本增加、周期延长,影响企业发展。该案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坚持现代司法理念 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太原某煤炭公司诉西安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太原某煤炭公司和西安某公司、南京某公司、宁夏某公司分别两两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形成一个闭合贸易链条。西安某公司因无法回款向某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原某煤炭公司支付货款本息1.36亿元人民币,太原某煤炭公司抗辩未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不应承担支付煤款的义务,并申请追加南京某公司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该意见未被采纳。某中院最终作出太原某煤炭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判决。太原某煤炭公司向某高院提起上诉。在前述案件审理期间,太原某煤炭公司作为原告将南京某公司诉至太原中院,并追加贸易链条中的其他主体为第三人,要求确认各主体间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无效。太原中院综合在案证据,查明各主体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作出裁判。一审判决后,西安某公司向山西高院提起上诉。山西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与此同时,某高院撤销某中院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某中院重审。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扎实的事实调查、全面的分析研判、详尽的释法明理、高效的审理进度,抓实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的关切,坐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现实需要,以能动司法展现法院的担当作为。本案中太原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刺破面纱”还原真实法律关系。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使企业免受1.36亿元的巨额损失。本案的高效审理,直接影响某高院就关联案件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推动企业合法权益的进一步实现。


五、打击商标侵权 保护知识产权
——“益源庆”“宁化府”老字号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宁化府益源庆公司系“益源庆”“宁化府”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品牌在省内外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某特产商店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享有的市场经济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宁化府益源庆公司系“益源庆”“宁化府”商标的专用权人,且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瓶装醋上贴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益源庆”“宁化府”是太原老字号品牌,保护知名品牌商标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和创造优质产品的积极性。“益源庆”“宁化府”商标侵权案的审理对商标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影响,也对形成良性、健康、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形成了示范作用。


六、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鹏祥公司诉山西省某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税务局稽查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由对鹏祥公司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鹏祥公司不服二决定,先就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后鹏祥公司向山西省某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案涉税务处理决定。因山西省某税务局认为鹏祥公司未依法履行先行缴纳的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法定义务,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遂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鹏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某税务局稽查局基于同一事由对鹏祥公司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个决定系关联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情况下,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明显存疑,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争议案件要求清税前置,如鹏祥公司不能履行先行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法定义务,则税务机关不能就鹏祥公司提起的行政复议进行受理。而在该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清缴税款的情况下,其很可能会丧失权利救济机会,且还会造成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行政处理与生效裁判相悖的局面。鉴于此,法院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着眼,能动司法,积极作为,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利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府院沟通协调机制等,最终促成某税务局稽查局主动撤销诉涉税务处理决定,鹏祥公司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保护中小企业就是保障就业和促进经济活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坚持保护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审理中,法院没有把解决行政争议局限在“针对争议焦点一判了之”的层面,而是拓宽视野,着眼于为中小企业脱困减负、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主动协调行政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通过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方式一次性解决争议,避免了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空转,实现了公正和效率双重目标。


七、多措并举化不良 提级执行促双赢

——申请执行人太原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某食品公司、苏某、耿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太原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某食品公司、苏某、耿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作出系列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统筹解决,法院将执行标的达11亿元的系列案提级执行。在执行立案后,法院第一时间提起网络查控,对各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措施,约谈双方当事人50余次,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地下车位使用权,并张贴查封公告,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为提高执行效率,法院将上述涉案财产整体挂拍,最终申请执行人依法足额受偿。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要全力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本案涉及银行大额不良资产清收,法院通过提级执行,及时高效执结标的额高达11亿元的三起案件,有力维护银行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实现各方共赢,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灵活查封措施,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确保案涉大型商业地产项目顺利完成,盘活房产价值,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纾难解困,为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经验。


八、强化司法服务 护航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某煤炭公司与某设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某煤炭公司、某设备公司就气凝胶毡隧道炉改性和干燥生产工段全套设备的生产、制造、检验达成《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案涉设备采购合同;某设备公司支付某煤炭公司货款2880万元及利息并自行拆除运走案涉全部设备。
  2024年1月5日,某煤炭公司申请对某设备公司强制执行。当日,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提起对被执行人网络总对总集约查控。1月11日,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5个银行账户。1月16日,法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1月30日,待冻结异议期15天过后,执行案款2870余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先进制造业是经济命脉所系,该案申请执行人某煤炭公司是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其与清华大学山西清洁能源研究院等单位联合研发的晋华炉水煤浆气化技术,打破国外在水煤浆气化合成气余热回收技术上的垄断,使我国的煤气化技术进入世界领先水平。本案中某煤炭公司前期巨额投入未获预期效果,若权益未获依法保障,企业后期发展或面临危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快速立案、查控、返款,从1月5日立案至1月30日返款仅用时26天,依法高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该案的圆满执行,为我省先进服务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优化我省我市营商环境建设。


九、执行措施巧助力  多方共赢促发展

——山西某银行与某海外控股公司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山西某银行与某海外控股公司的执行案件案涉执行标的2.8亿元。执行过程中,山西某银行请求查封的某海外控股公司持有的山西某投资公司34%的股权。本案被执行人某海外控股公司以无决策权为由,对山西某投资公司股东大会的全部议题投反对票,导致山西某投资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无法正常开展日常工作。本案执行过程中,山西某银行与标的公司山西某投资公司均向法院申请对涉案股权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本案于2022年9月选定评估机构开展对涉案股权的评估,2023年8月涉案股权拍卖成交,成交价款达3.7亿余元。
 
典型意义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夯实法律风险防范水平,有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本案中,某海外控股公司拒不履行的行为严重侵害银行合法权益,且相关决策行为也严重影响山西某投资公司的公司运营及地方金融政策的施行。本案历时一年,通过拍卖某海外控股公司持有的山西某投资公司股权,一方面有效化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金融债务,另一方面帮助山西某投资公司化解经营僵局现状,高效化解地方AMC金融风险,有力推动我省地方金融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十、稳妥处置涉外民事纠纷 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某建筑公司诉某建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原告某建筑公司中标被告某建材公司在老挝的某农贸市场项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定价方式、合同工期、验收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2020年9月,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即钢结构完工,双方签署会议记录同意验收。2021年1月,原告向被告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因被告老板未到老挝,导致未在竣工验收申请单签字。项目交付使用后,老挝方的市场管理员以及被告聘请的监理人员予以接受。因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将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支付原告某建筑公司工程款728万元及利息36万余元。
 
典型意义

  营造良好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能达到稳预期、稳投资、助发展的良好效果。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在老挝,施工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原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单后,被告未签字确认。原被告双方均为我国企业,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均已从老挝撤场。针对异国取证难、送达难等情况,人民法院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公正高效审判,高效化解涉外纠纷,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


十一、依法妥善审理案件 服务新业态快速发展

——某信息公司诉某乳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某乳业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网络信息服务合同》,约定由某信息公司梳理某乳业公司现有的分销、电商和顾客线上线下推广体系等,找到创新新零售新品牌的方法和产品渠道机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服务成果及费用支付情况产生争议。某信息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部服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某乳业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某信息公司已制定完整的具有体系化的方案并促进某乳业公司产品渠道和市场销售的增长,无法认定某信息公司已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判决解除合同,驳回某信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规范市场经营主体行为可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于“互联网+”形成的新业态服务合同层出不穷。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化解民企之间的新业态服务合同纠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同时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涉企案件,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二、善意文明执行 双赢多赢共赢

——万某医院执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自2023年2月起,法院陆续收到涉万某医院执行案件共计19件,涉案总标达124万余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网络查控,了解到被执行医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由于股东变更、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力偿还欠款。为可能避免强制执行对医院及患者造成消极影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法院认真分析医院的经营状况、负债情况,研判可行的执行解决方案。考虑到医院一般在医保中心会有未结算的医保费用,法院经多次与太原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沟通案件情况,最终就优先偿还医院欠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执行案款顺利进入“一案一账户”,12起劳动争议案件、4起民间借贷案件全部顺利执结。其余3起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逐步履行,2起已履行完毕。至2023年11月,涉万某医院的19起执行案件圆满执结,执行到位79万余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在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能动执行,既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助推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医药公司的特殊性,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的执行措施。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在未扣押其医疗设备、未影响医院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实现债权人受偿和医院持续经营双赢,将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到具体的执行案件中。


十三、强化调解优势 实质解决纠纷

——某银行诉成某、霍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成某、霍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0万元整,并对借款期限、利息及逾期还贷的罚息等予以明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按时归还本息。直至2023年8月,二被告欠某银行本金、利息共计339万余元。为减少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对债务人经营企业的不利影响,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借款人表示对违约事实无异议且有还款意愿,但迫于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希望宽限还款时间。法院考虑到借款人经营的酒店实际运营情况以及双方之前的合作基础,全面分析利弊,积极引导双方协商制定还款方案,借款人承诺尽快还款。本案于当日完成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圆满审结。

典型意义

  太原法院始终坚持审慎、善意的理念,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本案中,对受疫情等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在综合评判、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及时灵活调整还款方案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经营者渡过资金难关,有效发挥了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通过快速调解,修复当事人关系,实质化解纠纷,实现双赢,避免一判了之、程序空转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新需求。


十四、推动执行转破产 切实解决执行难
——山西某家政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基本案情


  因山西某家政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韦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经迎泽法院调查,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迎泽法院作出决定书,将该案移送太原中院破产审查。2023年6月,太原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山西某家政公司破产申请。2023年9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次性表决通过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依法确认杨某某等66位债权人的82笔债权成立,总额为449余万元。因山西某家政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经管理人申请,太原中院于2023年11月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对市场主体的出清功能,帮助具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人企业摆脱困境,可为太原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本案为执行转破产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5个月快速审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结执行案件28件,充分释放市场资源和社会管理资源。2023年,太原法院召开9次“执转破”工作会议,执行部门共移送“执转破”案件49件,经审查符合条件受理的案件47件,涉及诉讼、执行案件3170件,涉及金额62.8亿元,通过将执行不能的案件及时转入破产程序,有效实现终本案件出清。
 
责任编辑: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