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判刑十一年!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1-08 14:25:14 打印 字号: | |

你可能没听说过

“他达拉非”“西布曲明”

但是购买过保健品、减肥药的人儿

你们可得“擦亮眼睛”

你购买的某些产品中可能含有

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

有毒有害物


近日

太原法院公开审理多起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

销售保健品


小店法院审理的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从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屠某通过某电商平台等销售含有他达拉非的产品,销售金额达145余万元。

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30余万元,上缴国库。




2

销售减肥药


古交法院审理了邵某某、蔡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从2020年开始至2021年二人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国家严禁添加的西布曲明成份。

其中邵某某共计销售12万元,非法获利7千元;蔡某某共计销售9万元,非法获利3万元,二人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依法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同时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3年太原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3件,其中一审9件、二审4件,罪名均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件审判过程中,全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各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坚决守住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