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前单位分的房子现在要收走,老人面临无房可住。
合法登记的国有资产想要收回却接连受阻。
一边是民生冷暖,
一边是国有资产,
法官如何化解?
上世纪九十年代广东省某国有企业驻太原办事处购买太原市迎泽区海西社区某小区15号楼,并安排给职工居住。2002年6月国企三项制度改革期间,梁某、庞某、韩某三名职工以买断工龄方式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一直在该楼居住至今。2020年9月广东省某国有企业驻太原办事处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022年8月根据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及审计要求,广东省某国有企业驻太原办事处欲收回房屋。经协商,企业与该楼其他住户签署了《周转房租房协议》,但梁某、庞某、韩某拒绝签署。
此后,该企业先后三次向梁某、庞某、韩某发出腾退房屋通知,并通过电话、面谈多次催告无果,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腾退房屋。
一审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该企业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上诉请求,二审法官通过详细查阅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准确找到矛盾的症结点:
一方面,案涉房产作为登记有效的不动产为某企业所有,且系国有资产,被上诉人梁某、庞某、韩某拒不签署《周转房租房协议》,产权人有权要求其腾房。
另一方面,在梁某、庞某、韩某看来,房屋是原单位三十多年前分给自己,因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将房屋产权办在自己名下。若签署《周转房租房协议》,企业随时可能收回房屋,自己已是年迈老人,面临居无定所的现实问题。
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与保护无可厚非,下岗职工住了三十几年的房子若被收回,未来的生活将无法保障。一头牵着国有资产保护,一头牵着国企下岗职工的民生冷暖,若简单的裁定指令审理,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保障。
面对“两难”困境,承办法官权衡利弊,为实质化解矛盾,优先选择通过多元途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一面向被上诉人梁某等人解释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一面主动向上诉人某企业说明被上诉人担心居无定所的顾虑,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引导双方在保持自身利益底线的基础上做出让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与梁某等三人参照企业职工同等条件签订《周转房租住协议》,多年的纠纷就此了结。
这份和解协议,既解决了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也避免上诉人因国有资产管理不当存在的风险,暖了民生,促了发展,案结事了。
当事人向法院送来锦旗,对我院发挥审判职能,着力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的做法给予高度肯定和赞赏。在国有资产保护与民生利益发生冲突之时,太原中院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办案中融入能动司法、诉源治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等理念,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