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上午,太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太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和5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会上,太原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康进行新闻发布,少年法庭庭长申延艳发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研究室主任张宏主持发布会。
白皮书
为更加直观呈现过去五年太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深入总结研究审判规律,更加自觉将司法保护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其他“五大保护”有效融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太原中院总结过去五年工作,形成《太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2018-2022)》。
《白皮书》显示,2018年至2022年太原法院共审结未成年实施犯罪的一审案件275件453人,其中392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占比达86.7%,34人因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占比达7.5%。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全市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呈总体下降态势。二是罪名相对集中。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传统刑事案件占比达80%以上,从2021年开始,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有所增加。三是共同犯罪案件明显增加,占比达30%以上。四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仍需引起社会关注,不满16周岁的低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达15%。
2018年至2022年太原法院共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审案件222 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在同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占比逐年增加,从2021年开始占比超过50%。二是性侵犯罪问题突出,占比达74.7%。三是未成年人假期安全、网络安全、被熟人侵害问题不容忽视。未成年人在假期内被侵害案件占比达23.9%,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占比达21.08%,熟人作案占比达32.53%。以上数据暴露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等诸多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普遍性问题亟待解决。
《白皮书》还梳理和介绍了全市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和司法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太原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抓好专业化建设和深化审判延伸两条主线,不断深化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通过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将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五大保护有效融合,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
《白皮书》指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仍然面临复杂形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还需继续优化,未成年人保护依然任重道远。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白皮书》对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综合治理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一是探索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二是持续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三是加强对传统营业性娱乐场所和电竞酒店等新兴业态的监督管理,四是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希望能够更好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推动全社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记者提问↑↑↑
中新社、央广网、山西电视台、山西日报等多家国家级省市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
案例一: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场所,并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控
基本案情
晋源区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从事酒吧经营过程中,未尽身份审核义务,允许多名未成年人进入,且向未成年人售酒。针对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的上述行为,晋源区检察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月16日向晋源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该酒吧停止侵害行为,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吧在经营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有关工作人员还为未成年人买酒提供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本人和关联群体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引发治安处罚事件甚至刑事犯罪案件埋下了隐患,更损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导致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存在遭受被侵害的风险,被告的行为具有损害未成年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性。因此,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和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主动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法院还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文化经营场所守法意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全市首例酒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强化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思想、行为易受到不良因素干扰,甚至可能因此经受不住社会负面效应诱惑,导致其实施犯罪或者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更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殊保护。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以点带面警示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场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另一方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努力实现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
案例二:郝某某强奸、强制猥亵案
——对严重违反师德构成犯罪问题“零容忍”,坚决落实从业禁止规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郝某某系某校老师、政教处主任,其利用身份、职业便利,以了解学生情况、帮助教学等为借口,在休息时间,多次猥亵、强奸精神发育迟滞、视力低下的未成年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作为人民教师,本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对学生进行性侵,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给受害人心灵带来创伤,严重损害人民教师形象,综合全案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同时,依法宣告被告人郝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行业。判决生效后,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判决书送达被告人郝某某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教职人员利用职业便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对严重违反师德构成犯罪问题“零容忍”,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予以严惩,并坚决落实从业禁止规定,对本案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同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其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工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本案提示我们,对有关校园犯罪问题,全社会应共同担起监督警示职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相关行业要严格落实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操守的日常教育监管,同时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案例三: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对未成年人给予优先、特殊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2月份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奶奶确立恋爱关系后,与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妹妹共同生活。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某系13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多次多地与其发生性关系、实施猥亵行为,后被害人王某某在医院检查诊断患有多种妇科疾病。
检察院以马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并提出了对被害人王某某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与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且有强奸犯罪前科的人员,多次、长期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后,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除依法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检查费、营养费等费用外,还认为本案案发后,从未成年被害人王某某与其母亲的交流及聊天记录中看出其情绪消极,该案对其造成的身心创伤和影响是长期的、较难磨灭的,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支持20000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能否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律问题。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与同时废止的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应条款中“不予受理”相比,增加了“一般”二字,为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空间。对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来说,其受到的伤害会影响到其对自我性别的认同、两性关系的认识乃至三观的建立,可能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除给予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和心理康复治疗等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外,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
案例四: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猥亵儿童、强奸案
——对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隋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通过提供食宿、殴打惩戒、语言威胁等方式组织、利用未成年人韩某某、刘某某等人参与违法犯罪。该团伙以索要钱财、非法获利为目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恐吓威胁、实施殴打、强迫陪酒等手段,针对13周岁至17周岁年龄不等的6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猥亵儿童、强奸等犯罪,共涉及犯罪事实8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分别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等多个罪名。三名被告人的犯罪对象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隋某某作为成年人,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其中,成年人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进行犯罪活动案件增长较快,反映出组织、拉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需引起高度关注。本案中,刑满释放的成年被告人隋某某组织、利用其他2名未成年被告人对6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系列犯罪,该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社会秩序,有损社会风气,不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人民法院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对组织人员隋某某从严惩处。按照“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韩某某、刘某某依法从宽处理,体现出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孟某某诉母亲雷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联合救助,多元合力关爱困境少年
基本案情
原告孟某某系居住于太原市万柏林区的一名12岁小学生。其父亲孟某甲与母亲雷某某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孟某某由孟某甲抚养,雷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其18周岁止。期间,孟某某与父亲孟某甲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孟某甲因患尿毒症丧失劳动能力,平时主要依靠爷爷奶奶微薄的退休金生活。离婚后,雷某某长期在迎泽区居住,且在离婚后7年多的时间未支付抚养费。2021年9月,孟某某一纸诉状将其母亲雷某某诉至迎泽区法院,要求雷某某支付抚养费。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核实,雷某某为吸毒人员,离婚后已经再婚并育有一子,目前无工作亦无其他收入来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某作为孟某某的母亲,其离婚后依法对于未成年儿子孟某某仍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且雷某某和孟某甲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亦具有法律效力,雷某某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孟某某抚养费。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及证据,依法支持原告孟某某要求其母亲即被告雷某某支付其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原被告双方实际生活困难,本着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迎泽区法院庙前法庭主动履职,依托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搭建的多元化解平台,迎泽区法院将案件线索推送给迎泽区检察院、迎泽区妇联等部门。法院会同检察院、妇联等部门,共同实地走访了孟某某的家庭、所居住的万柏林区某社区、就读的学校,了解孟某某的实际家庭困难、生活状况、学习情况,并到其母亲雷某某所居住的迎泽区某社区、派出所,了解监护人的抚养能力等,共同协商制定联合救助方案,启动联合救助程序。
在联合救助过程中,迎泽区法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上报太原市中级法院;太原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经过上下两级法院共同努力,为孟某某争取到司法救助金2万元。迎泽区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推送线索后,积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也为孟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迎泽区妇联从保护、关爱困境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为孟某某提供了相关的帮扶政策;万柏林区妇联(孟某某居住地)会同山西省妇联向孟某某发出救助金1千元,并将孟某某纳入万柏林区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的重点关注对象,随时关注孟某某的生活情况。孟某某居住的社区一直对孟某某的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按照国家救助政策对其帮扶,并给予日常生活的关心和帮助。孟某某就读的学校高度关注孟某某的学习和成长,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多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发力,不仅解除“燃眉之急”,更筑牢了未成年人的保护网,切实有效对未成年人予以帮扶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统筹各方力量联合救助困境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太原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太原特色的未成年人审判和司法保护 “1218”工作机制,旨在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不断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和司法保护工作的创新发展。迎泽区法院庙前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单位,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与迎泽区矛调中心共建多元纠纷化解平台。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统筹协调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妇联、社区、教育等各部门,形成帮扶救助困境未成年人合力,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解决困境未成年的实际困难,呵护其健康成长。该案的审理是全市法院落实“1218”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的缩影,更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司法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