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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当事人说事,由代理人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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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03 08:44:26 打印 字号: | |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不出庭,代理人对于案件事实不够了解,出现了法庭查“事”不见当事人、“局外人”盲目说理的“怪象”,影响了审判效率,阻碍了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导致出庭率、服判息诉率低,发改率、虚假诉讼率高。

    针对这一现象,太原中院首创“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庭审方式改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案件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律师侧重论道理、讲法律的原则,即“说事论理二分法”。

    改革以来,当事人出庭率由2020年的30%跃升至2022年的75%,发改案件率由2020年的12.66%降至2022年的2.81%,一审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稳居山西省中级法院第一名。2022年,太原中院移送公安虚假诉讼案件14件。

    一、“精准+概括”结合,让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

    1、明确适用对象

    明确当事人阐述自身经历的案件事实、诉讼代理人论证法律问题。当事人的范围周延至自身所亲历了解事件真相的案件当事人本人、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由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亲历的内部经手人、直接责任人到庭接受询问。

    2、概括适用范围

    三大分类涵盖“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审判方式的适用范围: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

    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事实存有争点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

    事实不存在争点,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

    3、列明具体情形

    四种情形精准定位当事人出庭:

    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较大的、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以及仅凭双方提供的证据推出两种以上相互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任何一种事实的,法官有权要求原、被告本人出庭接受询问;

    被告缺席审理的,法官有权要求原告本人出庭接受询问;

    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出庭,法官经过审查认为可以准许的;

    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出庭的当事人的范围。

    二、“传统+灵活”互补,让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1、规范适用流程

    根据实际需要,主审法官在诉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庭审、调解、庭后等阶段均可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

    法庭调查阶段,侧重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由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阐明。

    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可引导主要由诉讼代理人对法律适用、观点提炼、是非总结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2、分类传唤方式

    既采用传票传唤到庭方式,又灵活运用“送达平台+N”工作模式,依托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开展送达工作,采取电话、手机短信、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媒介多元化送达通知当事人。

    对于其他和案件相关的知情人,可以采用通知书、诉讼代理人告知的方式。

    3、丰富到庭形式

    扩大“到庭”内涵。不拘泥于传统到庭询问模式,兼用到网络(微信视频、庭审直播等方式)、法官走访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及案件知情人参加庭审提供便利。

    三、“不利后果+制裁”并存,让办案结果符合实质公正

    1、倡导诚信诉讼

    要求到庭参加询问的当事人签署保证书,载明对于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2、规制举证行为

    适用举证责任二分法。对负有举证责任和不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到庭未到庭的,区分情形承担不利后果。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应到未到的当事人,待证事实又缺少其它证据证明的,可能做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和裁判。

    对于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到未到、拒签保证书等,致使案件真伪不明的,可按情况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3、递进惩治措施

    强化当事人到庭说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或抗拒出庭的情形,分类适用拘传、罚款、训诫、发出司法建议等民事强制措施。

    涉嫌虚假诉讼的,固定证据移送公安,依法处置。

  “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庭审方式改革,让当事人出庭阐述客观事实,让法官更了解案件真相,让案件判决结果更客观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