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梅莲与被执行人李玉、山西汇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联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住 所 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路8号2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梅莲与被执行人李玉、山西汇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联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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