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中院受理一起因一辆车引发火灾,致周围车辆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系列案。为妥善高效审理案件,民一庭秉承”两基两性三统一”司法理念,与相关庭室联合办案,深入现场调查取证,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基本案情
李某所有的、停放在某小区十号楼地下车库的车辆发生自燃,造成停放在该车附近的近十辆轿车被损毁。经鉴定,系李某车辆机舱内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着火所致。一审判决支持了各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及物业实际管理人赵某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二审中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民一庭副庭长、案件承办法官王薇了解到该案为系列案。为查清事实,第一时间与民三庭的承办法官刘英斌、张江冰取得联系,就本案焦点之赵某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事实进行核实。一审虽判令赵某承担责任,但对相关事实的认定证据欠缺,所以承办法官王薇和刘英斌、张江冰立即到涉案小区实地调查,查看了案发地点,询问了涉案物业具体执行管理人当天发生事情的细节,及物业公司管理情况等事项,增强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高效审理该系列案件。
在办理该系列案中,民一庭承办法官积极与其他庭室承办法官沟通协调,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使得中院党组”统筹安排庭室联动,全院一盘棋”的部署真正实践到法官办案中。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庭室联动,化被动为主动,改变固有的单打独斗模式,促进审判工作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