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官更注重了对保险公司利益的维护,在我院审委会上进行了评查,认为一审判决相对更合理一些。”
“我们认为是一个独立的诉求,光有鉴定报告,难以无条件支持其诉求,也不符合规定,应该有反诉,所以这类案件就发回重审了。”
1月30日上午9时,一场“神仙打架”般的辩论赛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室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让这个普通的周末变得不太普通。
这是自2020年10月14日,太原中院出台《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推行“五四工作法”以后,举行的发改案件第二次质量评查会,对9件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后,一审法院仍有异议的案件进行评查。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于昌明主持会议并发表意见。案件一审、二审法官分别阐述意见,中院审委会委员发表评查意见。
会上,首先由一审承办法官说明案情,阐释裁判理由,并对二审裁判提出异议,再由二审法官进行回应,双方一问一答之间,厘清了案件事实,讲明了争议焦点。最后由审委会委员依次点评、发表意见。
9起案件中,有的是可以依法改判却发回了,有的是裁判规则和尺度尚未统一……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用这样的方式给案件“找茬”“挑刺”,同时鼓励法官积极回应质疑,将案件评查变成别开生面的“辩论赛”,委员们成为公正客观的“评委”。事实越评越清,法理越评越明,质量越评越精。
最终,9件案件中,6件被评为一级案件,1件被评为三级案件,2件未评定等级,其中1件案件因对法律适用问题分歧较大,难以形成绝对多数,需请示上级法院再作评定,另1件属涉群体性系列案件,为慎重起见,需进一步沟通研究评议。
评查中,于昌明代院长强调:
一要坚持发改案件沟通前置制度,对一二审分歧大的案件,发改前要沟通,并且记录在案;二要坚持适度行使释明权,由中院起草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办案指引,原则上对基本事实举证不能的要释明;三要坚持启动鉴定程序必要性审查,不是所有纠纷都要鉴定,启动前要合议是否必要,不要因鉴定所累;四要坚持“当事人讲事实,代理人(律师)讲法律”,对事实的查明,坚持由当事人陈述,律师主要讲道理、讲法律;五要坚持类案指引,比如保险合同;六要坚持精准适用法律,比如刑法六十四条“关于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规定;七要坚持群体性案件沟通会商制度,追求最佳效果。
会后,一审法官王亮激动地说:“发改案件是衡量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基层一线办案法官反映迫切的问题之一。一审法官走进中院审委会,与二审法官面对面‘辩论’,是前所未有的,中院给了我们一审法官发言权。对发改案件进行‘面对面’评查,既能找到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加以解决。同时一二审法官之间也能互相学习、加深沟通、共同提高业务能力。”
“法院好比‘医院’,法官好比‘大夫’,案例好比‘病例’。对已结案件‘复诊’,能够更好地总结经验,加强沟通,汇聚共识,共促提升。”杏花岭法院质管办主任范志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