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太原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周雪松就“严惩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太原中院为什么要开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工作?
答:由于虚假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多发频发,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及时增设虚假诉讼罪,更是将虚假诉讼列入了刑事打击惩治范围。
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我市民事诉讼中也时有发生。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发现的虚假诉讼,大家试想一下,如果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打的是假官司,这样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怎能让人民群众满意?怎能让党委政府放心呢?鉴于此,从2020年9月21日起,我院党组决定在全市法院范围内长期开展“严守审判纪律、严惩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工作,对虚假诉讼严厉打击,绝不留情,绝不手软,使虚假诉讼成为过街老鼠,无处遁形。
问题二:什么是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哪些领域容易发生虚假诉讼呢?
答: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行为多发常见于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案件中。
这段时间以来,通过我们两级法院的梳理研判,并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第一批公布11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先行向社会公布。今后我们会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打击、及时公布。
问题三:人民法院对于虚假诉讼如何进行打击制裁?
答:针对不同诉讼阶段的虚假诉讼行为,应根据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失信惩戒等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行为人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四: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居然还有虚假诉讼?那么法院和法官怎么发现虚假诉讼呢?老百姓发现虚假诉讼该向哪个部门控告呢?
答:客观而言,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是存在差异的,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到审判机关审判,案件证据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已经经过了较为充分的收集汇聚并且还要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而民事诉讼法要求民事法官居中裁判,合议庭和承办法官的调查权是有限的,并且诸多民事诉讼措施都有赖于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而在虚假诉讼案件中,虚假诉讼的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本身就是串通好了的,根本不会向法院提出进行核实调查的申请,客观上导致了虚假诉讼防范治理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发现难、识别难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具体到实践中,如果老百姓发现有虚假诉讼行为的,可以向我们两级法院的信访部门、驻院纪检监察组以及人民检察院予以反映。
问题五:太原法院下一步对于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有没有具体明确的打算?
答:在制度设计上,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不能逾越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范围行使司法权,所以我们也希望国家在立法层面能够有所突破和进步,强化对于虚假诉讼的防范识别和打击手段,比如是否可以将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强制到庭应诉加以制度化。同时,太原中院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积极作为,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具体办案指引同期向社会发布,办案指引的重点可以归纳为11项工作制度,这11项工作制度就是打击虚假诉讼的11把利剑,具体来说就是:1.实行虚假诉讼风险告知;2.实行关联案件检索制度;3.实行强制到庭制度;4.建立失信道德预警制度;5.加强院庭长监督职责;6.实行虚假诉讼追偿制度;7.建立黑名单制度;8.推行虚假诉讼提示制度;9.建立律师惩戒制度;10.加大曝光力度;11.加强宣传引导。
问题六:我们发现今天案例通报中受到处罚的有自然人也有公司法人,但是并没有律师,能够谈谈其中的原因吗?
答:我们发布的这11起典型案例中,有4起案件是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经过审查,我们暂未发现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直接证据,所以未对相关律师作出处罚。但在后续工作中,我们会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行业协会、律师所在律所以及律师本人发出提示书,请律师在今后代理民商事案件中注意防范甄别虚假诉讼,和法院法官一道共同担负起打击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的责任,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