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太原中院印发《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判前五类案件三级监督、判后四类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简称“五四工作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两级法院案件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的统一,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五四工作法”
判前五类案件三级监督管理
五类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超审限案件及可能存在程序性事项违规的案件。
三级监督管理:
1、根据五类案件的案情、疑难程度、当事人情况等情形,监督管理可分为三个级别的监督。一级监督为庭长监督;二级监督为分管院领导监督;三级监督为院长监督。
2、监督管理案件要留痕,存入副卷备查。
3、院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4、院庭长发现案件有应当重点监督情形的,可以根据职责权限直接确定为相应级别的监督案件。
5、被确定为重点监督的案件,应当通过《重大案件(事项)报告卡》进行管理。
判后四类案件质量评查
判后监督管理主要对已结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重点对被发回重审案件、被改判案件、被提起再审案件、申诉信访案件进行评查。
评查流程
案件质量评查采用“两级三评互动”的模式进行。“两级”指基层法院和中院同时参与评查;“三评”指承办法官自评、基层法院初评、中级法院终评;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的“互动”贯穿始终。
判后四类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评定
案件质量评查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案件、二级案件、三级案件。
案件点评和通报
1.坚持案件点评制度常态化;2.建立被发改案件通报制度;3.建立信访案件通报制度。
案件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对于在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审判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错案责任,均移送法院纪检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还对“五四工作法”的其他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