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任命于昌明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决定其代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于昌明,男,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1966年3月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二级高级法官,现任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