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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改革家事审判如何再上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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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亚明  发布时间:2019-02-15 15:41:25 打印 字号: | |
  很多基层法院因为家事案件数量少,将家事庭简单地合并到民事审判庭,这样做有如下问题:一是家事审判受到弱化,专业化审判受到冲击。二是家事审判质量受到影响,审判的社会效果难以兼顾。三是家事改革推进受阻,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家事审判是我国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年来我国审判机制改革的重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家风建设关系到每个人的成长和社会进步,家庭和谐则社会稳定,没有稳定的后方,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安心工作,坦然面对生活。因此,做好家事审判十分重要,在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改革中,保留家事案件审判庭也十分必要。

  目前,全国很多基层法院都在落实内设机构改革工作,这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审判管理扁平化的重要步骤。但是内设机构改革,不是简单的拼图,也不是简单的合并同类项,而是要遵循司法的规律,在兼顾审判专业化和案件类型及数量的同时,实现审判团队的合理组建,发挥1+1大于2的审判质量和改革效果。目前,有的基层法院在内设机构改革时保留了单独的家事案件审判庭,有的将法庭改为家事案件审判庭,同时兼顾发挥法庭的职能作用,这两种做法都值得肯定。但是应当看到很多基层法院因为家事案件数量少,将家事庭简单地合并到民事审判庭,这样做有如下问题:

  一是家事审判受到弱化,专业化审判受到冲击。家事案件审判因为有其独特的专业性、人文性、伦理性而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家事案件审判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阵地,在家事案件审判庭合并到其他审判庭后,家事案件审判将不是所在庭的主要工作内容,这必然会导致家事审判信心的淡化,人员配置的简化,审判重视程度的弱化,将家事审判又混同于民事审判。同时因为家事案件数量少,原来的家事案件审判法官又必须支持民事审判,从而审理很多其他的民事案件,这样必然使家事审判的专业化逐步丧失,家事案件审理的制度、规则、理念又重新融合到民事审判中,使家事审判服务于家庭、社会的职能随之弱化,家事法官的社会关爱和帮教职能不能得到有力发挥,从而影响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和品牌创建。

  二是家事审判质量受到影响,审判的社会效果难以兼顾。家事案件审判重在抚平家庭创伤,恢复正常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使老有所养、少有所爱、家有依归,因此家事案件审判重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发挥各种情感救助、心理疏导、社会援助职能来重建家庭和社会关系。在家事审判合并到民事审判庭后,由于传统民事案件(如物业、房屋买卖、侵权纠纷等)较多,原来以审判质量和社会效果为主、审判效率为辅的家事案件审判工作,在面对不断增长的民事案件时,将不得不调整为以审判效率为主,审判质量与社会效果将无法兼顾,这必然导致家事案件审判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家事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带来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而要审判民事案件的法官同时审理好家事案件,不仅在审判时间上无法保障,另外在法官员额考核和法院工作任务完成上也无法兼顾,因为只有专门成立家事案件审判庭,才能为家事法官单独进行工作量考核,在家事案件法官同时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当按照民事案件的数量及办案情况来考核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从而无法关照家事案件审判。

  三是家事改革推进受阻,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家事审判改革是建立在家事案件审理专业化的基础上的,所以近年来全国各地基层法院纷纷成立家事案件审判庭,这给家事案件审判带来了机遇,家事审判也迎来了大发展的时机。在本次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中,一些基层法院将家事审判合并到民事审判庭中,从而使家事审判附属于民事审判,家事审判的重要性难以突出,即使上级法院家事案件审判庭得到保留,在多数基层法院难以单独保留家事案件审判庭的情况下,因家事审判缺乏专业化团队支持,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也在基层难以推进,甚至可能会半途而废,更谈不上家事审判队伍建设了,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内设机构改革对家事案件审判挑战大于机遇,困难多于预期。只有各级法院党组在改革时统筹兼顾法院各项工作,站在历史的高度,从长远眼光来看问题,从国泰民安的战略定位来审视内设机构改革对家事审判的影响,才能作出正确合理的抉择。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