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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金融审判指引功能 助力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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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荷刚  发布时间:2019-01-10 10:37:28 打印 字号: | |
  金融审判要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归属,一方面要合理保护金融机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并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构建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当前,金融审判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几个问题:一是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数量激增。银行为降低风险,要求中小企业、企业的股东及配偶为贷款实行互保、联保,致使涉及保证人数量众多、区域广泛,联系紧密,只要其中一家银行抽贷并提起诉讼就会形成连锁反应,资金链断裂风险顺着担保链蔓延,往往使多家银行随之抽贷并诉讼,导致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以笔者所在的新乡市为例,自2014年以来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计受理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案件1436起,其中存在企业、个人互保联保的纠纷占到总体案件的70%,存在三个以上保证人案件占总体案件的75%,同时伴随着送达难、保全难问题,给法院审判带来巨大压力。二是诉讼保全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在银行诉讼至法院的案件中,95%左右都要求对借款企业、担保企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一旦将企业账户、土地、厂房、原材料及产品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就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无法续贷,担保链上的企业生产经营普遍停滞,严重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三是民间借贷发展畸形甚至导致犯罪,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稳定。中小企业因在银行融资难就转向民间借贷领域,而民间借贷管理的无序性又导致企业深受高息困扰,一些企业及负责人开始自行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频发。

  人民法院应着重发挥对各市场主体的价值平衡及调节作用,通过司法裁判,实现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价值引领作用。

  一是金融审判要切实树立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审判理念。金融审判要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一方面要合理保护金融机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并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构建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金融审判庭的设立初衷是通过专业化的审判高效、公平保护多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民众容易将金融审判庭的功能定位单纯地与强化保护金融债权相对应,甚至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受长期侧重保护债权人审判思想影响,仍将金融债权不能收回的风险与国有资产流失画等号,在审判时对金融机构进行倾向性保护,导致部分金融机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进而一步步脱离了金融服务实体的目的。基于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转变金融审判理念,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尤为重要。金融审判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符合经济规律的裁判理念,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造金融、经济、创新一体化保护模式。

  二是金融审判既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又要通过个案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填补。实践中,金融机构基于其在放贷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存在单方面强制中小企业提供除不动产抵押之外的企业保证、个人保证,进而导致过度担保、重复担保、联保互保层层叠加的情况。该行为表面是为了降低金融风险,但实质上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破坏,导致有限责任无限化,企业和家庭均陷入困境。因此在金融审判中,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要在个案中对金融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审查,谨慎确定司法标准,适当提高对金融机构关于贷款用途监管标准的审查,对于能够认定金融机构明知改变借款用途或者存在贷新还旧但未告知保证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担保人免责情形,及时判令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减轻担保企业负担。对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认真审查,发现存在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等不规范情形,坚持审慎司法原则,谨慎掌握认定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标准,对于约定不明的保证范围、保证人坚决排除,同时加强司法研判,确保本区域内适用司法标准统一。

  三是金融审判要鼓励创新,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于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设立的新型融资担保方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要依法认定担保效力或物权效力,鼓励担保方式多样化。同时对于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也要结合其实质确定权利义务,防范以创新为名义,采用预扣保证金、租金或者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抬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是金融审判应严格认定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激增,互联网纠纷大幅增加,但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督尚不全面,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或金融平台利用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突破或变相突破其资金借贷撮合服务、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利用居间服务费、第三方担保代偿等方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此类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当通过依法认定无效等方式,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五是金融审判应加强借贷利率规制,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引导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体系予以规范、管理。对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且当事人请求调整的,可对共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民间借贷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不予认定。通过裁判加大对民间借贷监管力度,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合法进入资本市场,完善民间借贷利率的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润空间,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六是金融审判更应注重延展审判职能,统筹把握,做好衔接。首先,要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和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对立案审查中发现有重大担保链风险的,及时启动重大金融风险评估机制,向有关部门发送风险预警协作处置联系单,通过政府部门约谈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引导其暂缓起诉,寻求诉讼外化解,减少诉讼案件形成,为企业寻求生存空间。其次,在诉讼保全阶段,对针对担保企业的财产保全审查应恪守“司法克制”的原则,对尚有生产能力、具备发展前景的担保企业审慎采取司法措施。财产保全的启动应以必要、紧迫为界限,首要考虑对主债务人财产、抵押物以及停产停业担保企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而对担保企业的基本结算账户,可在担保企业缴纳一定保证金后,暂不予查封,确保其正常生产经营;在担保企业书面承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给予担保代偿宽限期,必须查封资产和账户时要努力避免超额查封。对抵押物被司法查封导致企业无法办理到期贷款转贷手续的,可引导企业和银行启动临时解封转贷应急处置程序,通过政府协调,建立绿色通道,设立专人窗口,利用双休日或非工作时间,为企业办理换证或再抵押手续,做到当天收回旧证、当天发放新证、当天重新登记抵押,避免司法查封对转贷续贷的影响。其三,在执行程序中对于确实无法履行借款或担保责任的企业,稳妥启动破产程序,畅通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合理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建立健全“市场导向、司法主导、简易审理、执破结合”的企业破产审判新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倒逼企业转型升级。以企业破产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入点,依托现行的执行数据体系,全面梳理汇总经营困难企业信息,坚持“能活的依法帮扶,当死的有序退出”的处置原则,排查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引导债权人提起对借款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或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必要时可与政府协商,设立破产管理基金,确保破产程序及时启动。对严重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对尚有市场发展潜能,但因扩张过度造成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可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引进投资人,尽可能保护优质企业,争取债权人谅解,减小债务负担,实现企业瘦身和重生。

  (作者系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