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太原中院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犯董万忠执行死刑。
罪犯董万忠,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2010年7月12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5年7月中旬,罪犯董万忠通过电话联系,向山西省长治市的顾某(另案处理)约购2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指使同案被告人高某(已判刑)接取、运回。同月21日晚,高某驾驶晋D捷达轿车,从太原市到长治市顾某处取得毒品驾车返回太原市,行至小店区滨河高速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该车副驾驶座位下一纸袋中查获冰毒1936克。
2015年7月下旬,罪犯董万忠通过电话联系,向长治市的“小锋”约购冰毒500克。7月27日,董万忠指使同案被告人张某(已判刑)前往长治接取其购买的毒品。28日凌晨,张某取得毒品后运至太原市晋源区某快捷酒店。当日15时许,董万忠在该酒店向郭某贩卖冰毒50克。16时许,董万忠与张某将剩余毒品运送至董万忠租住的房屋后,董万忠向张某贩卖冰毒1.52克。17时许,董万忠、张某在租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租房内查获冰毒411.43克;从张某处查获冰毒1.52克。抓捕过程中,董万忠持刀拒捕、反抗,致一名公安人员二级轻伤。
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罪犯董万忠多次向郭某贩卖冰毒共计14克;向同案被告人李某(已判刑)贩卖冰毒80克;向张某贩卖冰毒0.7克。
罪犯董万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暴力抗拒抓捕致一名公安人员轻伤,又系累犯、毒品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