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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的历史沿革与发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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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振通  发布时间:2018-12-13 09:58:43 打印 字号: | |
  通过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人民法院的队伍素质、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得以有效提升。然而作为新兴工作领域,审判管理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要在不断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扎扎实实全面向前推进。

  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和基础。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创新,审判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粗放型、单一化向综合型、精细化转变,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历史沿革与发展。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经历了隐性化时期、逐步发展时期和彰显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之前,审判管理处于隐性化时期,审判管理表现为行政性、自发性、分散化特点。自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开始,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审判管理工作。从改革开放至《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期间,审判管理处于逐步发展时期。从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之后,审判管理处于彰显发展时期。2010年8月召开的“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标志着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新格局的基本理论框架初步形成。2010年1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标志着审判管理从理论走向实践,形成了有组织、有系统的审判管理工作新格局。经过全国法院的共同努力和近几年的快速发展,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正在逐步构建,审判管理工作呈现出全面、有序、健康的发展态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通过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人民法院的队伍素质、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得以有效提升。然而作为新兴工作领域,审判管理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要在不断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扎扎实实全面向前推进。

  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职能的创新与拓展。审判管理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既是中央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也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保障,是一项具有基础性、关键性和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必须扎实做好。目前,全国法院大都建立起独立编制的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院领导宏观管理与庭(局)长微观管理个案的枢纽与桥梁,在审判管理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能动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的主导作用。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作为一级管理部门,要与院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等层级的管理主体一同协调推进审判管理,才能取得审判管理的最大公约数。同时,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要处理好与审判团队及法官的关系,坚持不缺位也不越位,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使双方关系和谐共融。

  审判管理职能随着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的发展而变化。2014年,审判管理在原有“案件信息管理、审判质量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绩效考核、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七项基本职能基础上,又增加了裁判文书上网管理以及重大敏感案(事)件的督办工作。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201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提出了全方位、全覆盖的司法公开意见。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为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站在新时代的新起点,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弱化。必须对新时期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和创新,更好服务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努力适应、积极配合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任务,围绕审判权力的运行,努力构建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管理责任体系,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今后一段时期,要以人民群众对司法新期待新需求为导向制定完善审判管理措施,坚持不懈地把审判管理工作继续推向前进。本人认为,要结合工作实际开拓创新,用活用好审判管理职能,做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管理、科学化管理,用制度管案、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

  一是要将卷宗移送、评估拍卖、鉴定审计、公告送达、专家证人等诉讼服务的管理,纳入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之中,实现有效、系统、科学的管理。各项诉讼服务工作是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工作节点,事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也是审判管理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载体。将诉讼服务的内容纳入审判管理,有助于集中管理和优化管理,促进诉讼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高效。

  二是要扎实开展有关部门及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重大敏感案(事)件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案件的督办工作,构建起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理应对机制。案件督办工作是审判管理的应有职能,从变被动为主动发现督办案件,到案件进入督办程序后进行流程节点管理等诸项工作都需要审判管理的全面介入。将上述案件纳入审判管理进行督办,可以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等手段,对这些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有效管控;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大要案件的发现机制和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从案件进入法院起即对其实施有效管理,主动进行舆情应对;通过公开信息应对各方关注,避免负面影响,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同时,坚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规定的“两个实施办法”,避免不正当的司法干预。

  三是要厘清专门审判管理部门与其他层级管理主体的关系,充分发挥各审判管理主体的作用,有效克服专门审判管理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既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的审判管理系统,促进审判管理效能的全面提高。此外,要在高级、中级、基层法院切实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指导的审判管理体系,做到上下一盘棋,进而推动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管理有序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体系的形成。

  四是要加大力度推进司法公开,促进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力,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进一步加大审判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获得感。

  五是要通过完善法院信息化管理和加强科技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转思想观念,转模式升级,转审判方式,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实现司法生产力的大解放。要借助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和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建设,有效实施全面、全员、全流程的审判管理,有力提升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