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理论研究
民事审判方式与司法理念发展的三个阶段
分享到:
作者:林振通  发布时间:2018-12-03 14:52:26 打印 字号: | |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不断发展,伴随民事司法改革不断推进,民事审判方式也随之不断变革。总体上说,可以分为恢复和初步发展、初步改革和不断全面改革发展三个阶段。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不断发展,伴随民事司法改革不断推进,民事审判方式也随之不断变革。总体上说,可以分为恢复和初步发展、初步改革和不断全面改革发展三个阶段。与此相对应,法官的司法理念也不断创新发展,从重实体轻程序走向实体与程序并重,注重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不断追求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一阶段:恢复和初步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2月2日下发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从而弥补了民事案件管辖空白。1979年9月,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1982年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82年民事诉讼法),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82年民事诉讼法是新中国成立制订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该法的制订与试行,适应了我国80年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民事审判方式开启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历史阶段。与之相对应,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仍然沿袭传统的办案方式,强调法院依职权全面进行调查,庭审走过场,有“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之说,法官审判采用纠问式方式,注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裁判。这种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在82年民事诉讼法中就有集中的体现。为了保证82年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80年代发布了若干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有效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办案。这一时期,法官办案遵循的司法理念就是重实体、轻程序,注重调查取证,实行全面调查,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更加注重实体公正。

  第二个阶段:初步改革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立法机构开始了对8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立法完善的工作,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91年民事诉讼法)。91年民事诉讼法相对于82年民事诉讼法而言,在许多方面作了重大的修改与补充,增加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减少了法院的干预,比之前更强调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处分自由,进一步适应了改革开放与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同时也进一步便利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执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举措主要有: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改变过去那种法院全面收集证据的做法;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强调法院庭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资料进行质证、核实和确认;三是强调公开审判;四是实行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法院当庭认证。

  这一时期,一方面为了应对诉讼爆满、案件井喷需要,另一方面为了减少法官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避免司法腐败,民事庭审方式主要采取直接开庭、一步到庭的审理方式,即坐堂问案,要求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更加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调公开审判,与此相对应,法官司法理念转变为不主动调查取证,注重当庭审查核实认定证据,更加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三阶段:不断全面改革发展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明确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提出庭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交换材料与明确争执焦点,明确和规范了庭审方式、证据审核认定、加强合议庭及独任审判员的职责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如下几点:一是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一步到庭虽然在客观上强化了庭审功能,但由于没有充分的庭前准备,没有在庭前较充分地对争点进行整理和提出证据,导致反复开庭,反而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影响了诉讼效率。各地法院推出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认为应当做好庭前审理的准备工作,不再强调一步到庭,做到分步到庭,以提高庭审效率与质量。二是实行证据失权制度。之前证据随时提出,必然涉及到对证据的抗辩质证,诉讼迟延无法避免。实行证据交换制度就必须实行证据失权制度,即实行举证期限制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证据可能面临证据失权。三是进一步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制度化、规范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而且应当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四是进一步明确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范围。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主要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五是进一步改进庭审方式。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7年10月28日和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两次修正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从20世纪初之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也全面推进,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包括:一是案件受理制度改革。从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改革,按中央部署和要求,从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二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制度,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并赋予调解协议合同效力,落实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建立无争议事实记录机制。与此相对应,这一时期,法官的司法理念不断与时俱进、全面提升。法官更加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更加注重司法公开和司法便民,更加注重办案质量与效率,更加注重裁判的主体地位, 更加追求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