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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平等保护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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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汉平  发布时间:2018-11-28 10:48:22 打印 字号: | |
  通过国家政策优化和司法的积极规则,能够促进民营企业获得与外资、国有企业同等的公正、有序与和谐的生长条件与空间。

  近日,习总书记在中央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这表明,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贡献的重视和肯定,也表明对市场经济主体和结构进行全面建设与平等保护的政策与决心。

  民营经济是国家经济繁荣发展中最敏感、最活跃,并且最具流动性的重要经济组成部分。其成分的相对完整与有效发展对市场经济的多元创新与全面发展具有风向标的指征意义。

  相对于公有制经济体和外资企业而言,我国公民和私企是民营企业这一非公经济的特殊资本运营主体。它虽然不具有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那样的资本规模、成熟管理,但具有相对于公有制经济体更加自治和自为的运作机制,也具有外资企业不具备的本土适应性和灵活性。民营企业与国家、政府或其他市场主体相互交往与交易的经济关系主要是一种合作型而非隶属型的法律关系。政府可以对公有制经济实施管理,国企有义务服从,它们之间具有天然的一体性和公共关联性。对于外资企业,虽然大多外资不是外国资本就是私营企业,但却具有国际化和涉外因素,被各种政府间协议或国际投资保护协定,以及世贸规则所保障,且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对其也有不同层次与力度的优惠政策与环境营造。而对于民营企业,则处于归属感不强和资本数量弱小的弱势地位,处于市场经济的边缘地带和夹缝之中。而且,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民营企业私人主体的多元与多样,也使民营企业具有较强的家族与个人色彩,表现出不稳定、易变和脆弱的特征,不仅没有国企的政策优势,也没有大企业的资金优势。因此,通过国家政策优化和司法的积极规则,能够促进民营企业获得与外资、国有企业同等的公正、有序与和谐的生长的条件与空间。

  在经济发展面临诸多贸易逆全球化和非市场化的矛盾与冲突的当下,更需要国内为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创新,设定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从而增强民营企业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国家走向结构多元和质量优化,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新境界。在这种情境下,民营企业的健康成长与可持续发展也会存在更加复杂和不可预期的风险与挑战,需要我们更加务实和切实地优化其环境,保障其发展,促进其对经济的结构优化与经济贡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组织性与制度性的多元支撑与合力共进。

  司法是一种冲突利益的规则化调节。其正义的价值坚守就是要在冲突的利益诉求中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与合理诉求,使不同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存在制度弱势和资本碎片化的民营企业,不论是市场景气或者困难,都能够得到稳定、规范和可预期的经济公正、交易公平与充分的权利保障。

  首先,司法应公平解决纠纷和整合权利,以维护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情境下的平等合作与共同发展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要树立公平保护权利的法治精神,形成科学精准,灵活稳定的司法理念,建构价值、原则、规则与判例等多元一体的规则体系与法律技艺等同质化的职业规范与司法文化,为法官司法和当事人与律师参与诉讼提供共同的规范基础、法律认知与智力支撑。在打击经济犯罪、维护资本权利,保障企业家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竞争的同时,充分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生产热情与创新活力,促进生产要素的全面市场化,保障资本和劳动者自由流动,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社会的资本化创新,维护企业的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实现促进交易与惩治违法,保护弱者与打击失信,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全面的法治化、公正化和秩序化。同时,应当注重持续改变民营企业的弱势环境和传统上受歧视与不重视的地位与偏见,建立市场化的金融支撑和政策支持,适当的建立鼓励创新和容忍失败的容错机制,合理分摊交易风险,促进市场的基础公平和动态和谐,为民营企业提供平等、统一和开放的发展条件和竞争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在国内发展和“一带一路”等开放建设的国际大舞台上扮演更加重要和突出的角色,真正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其次,司法需要规范权力保障权力秩序,以维护民营企业的经济参与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共权力应当受到规范的限制,否则,它将陷入滥用与腐败的“权力陷阱”之中。政府及其部门在市场经济中担负着许多日常服务、政策管理和公共推动的社会公共职能。因此,行政权力往往通过对民事权利的引导、鼓励、限定或禁止起到实现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社会利益的结果。因此,其行使的公正、公开和公平性至关重要。它是民营企业市场运作和行业发展的制度基础。如果政府权力没有公平行使或者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通过行政司法,对公权行为进行规范,对显失公平的行为进行调整与变更就成为企业公力救济最后的制度保障与支撑。通过司法的规范与引导也应给权力划定底线和红线,让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运作、有效运行,保持权力公平与秩序。并且兼顾和平衡好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关系,促进权利与权力的合作互动,保障权力在维护公益与秩序的过程中,不会造成权利的损害或者使损害受到程序正义的有效抑制与阻止。同时,司法调整也应兼顾公共权力的行使的自主性与创新活力,在法律授权的限度内,行政权力应当以服务人民和服务经济全面发展为目标,有效应对经济波动和非常态事件的发生,使权力的活力、动力与资本多元繁荣与创新活力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地释放出来,让权力在与权利的互动中,在千变万化的市场中,有效抵御风险,始终保持解决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调整力度。

  再次,司法需要促进纠纷解决的实效,以维护民营企业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自由空间。司法的规则干预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矫正与再分配,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小或弱势资本在风险市场中的实际权利与利益,也具有对纠纷利益之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规范调节与整合性,能够促进营商主体建立公正合理的市场预期。因此,司法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社会纠纷的规则治理需要尊重其实践资本保值增值的主体需求与利润追求,兼顾不同的社会价值与行为目标,优选最恰当的方案并考虑当事人和社会的承受力与融合性,为纠纷中的利益关系提供经济、合理、高效和做出充分利益权衡的化解方案。这不是说司法可以不执行法律或者对具有法律执行的可变性,而是更加深刻地表明,对于纠纷符合社会现实与发展情境的切实而又公平的整体性解决更为重要,它能够促进司法对纠纷个案症结的细致发现与对纠纷利益冲突的全面揭示与精准权衡,从而得出使社会震荡最小和社会成本与损耗最低的理性的纠纷化解与抚平方式,以来求达纠纷的规则化解,做到“案结事了”,实践和谐发展。从而实现在互相关联与合作前提下的共生共赢,使纠纷的解决实现公正、合理和正当的理性终局,实现对民营企业所涉社会纠纷的民主、公正与权威的司法保障、引领与促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