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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执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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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伟  发布时间:2018-11-26 10:43:30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要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的要求落到实处,落到细处,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执行力量。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作重要讲话,表明了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心和态度。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收官战中进一步开动脑筋,探索如何发挥执行职能,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的要求落到实处,落到细处,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执行力量。

  在理念上要纠正三个误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首先不能否定执行强制性。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基本属性,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其是保护对象,而不敢执行、消极执行,应当采取的执行举措仍要不折不扣依法采取。其次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民营企业被执行人的保护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这是一条红线,实践中要做增量,做大蛋糕,实现双赢,切忌“零和游戏”,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做利益切割取舍。最后不能搞差异化保护。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平等为民营企业兑现权益。要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案专项行动,避免“店大欺客”,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管辖上要避免多头执行伤害民营经济。民营企业陷入资金链紧张困境,通常基建款、材料款、银行贷款等纠纷一并涌现,分散在多个法院、多个承办人名下分别执行。单个法官承办的个案标的相对于企业总资产而言,一般要明显偏小,因此其处置企业固定资产的意愿不高,而会将注意力集中在企业流动资金即银行账户余额的查封、扣划上,这无异于抽干了企业仅有的“血液”,更打乱了企业的资金安排,使企业的资金使用被迫进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无序状态,进一步恶化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对于纠纷多发的涉执民营企业,法院要避免各自为政,多头分散执行。建议由上级法院以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统筹管辖,指派固定的执行团队统一执行,制定“一揽子”化解方案,让企业摆脱诉累,安心投入生产,恢复经营。

  在措施上要谦抑善意避免机械武断。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谦抑执行、文明执行工作要求,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能够采取活查活封举措的,尽量活查活封,能够部分解封资产供民营企业周转或变现偿债的,尽量部分解封,帮助企业走出困顿,恢复“造血”功能。要严格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力戒“一封就灵”“一拘就灵”等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在信用惩戒上要兼顾信用修复。要对履行义务者及时按下“撤销键”。失信民营企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后,倘若由此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履行义务的,法院应及时将失信信息从“黑名单库”中屏蔽或撤销;对不具备撤销或者屏蔽“黑名单”法定事由,但具有悔改表现的民营企业,要大胆创新探索“信用修复制度”,给迷途知返者悔过自新的机会。建议从被执行民营企业接到传唤后是否及时到庭,是否遵守财产申报、限制消费制度,是否在达成执行和解后按约履行等诸多方面,赋分研判对其信用修复的可行性。当企业信用积分达到一定数值时,可以申请法院启动信用修复,以此鼓励失信民营企业走出信用“灰色”地带。

  在执行费收取上要体现奖罚导向。执行费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收取的必要费用。要完善执行费收取方式,既要减轻民营企业的经济负担,又要体现鼓励自动履行的价值导向。建议对民营企业被执行人,被动履行或抗拒执行的,在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后,按照法定标准全额收缴执行费,严格限定减免;积极与债权人协商,最终以执行和解化解矛盾的,可以参照调解政策减半收取执行费;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全额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可以免收执行费,以此给民营企业卸包袱、吹暖风,助推其走出困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