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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程序法治理念 保障新刑诉法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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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玉萍  发布时间:2018-11-16 10:29:55 打印 字号: | |
  刑事诉讼制度既是一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程度的试金石。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行,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应牢固树立程序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兼顾诉讼公正与效率,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确保新法的有效实施,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刑事司法形象。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决策部署,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因而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在新法的修改和实施之间,没有设置缓冲时间,如何确保有效实施,实现修法的目的,是当前广大刑事司法人员面临的一项紧迫且重大的议题。

  刑事诉讼背负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使命,承载着秩序、安全、自由与权利保障等多重价值目标,既是一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程度的试金石。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行,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既形成新的挑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刑事审判人员只有牢固树立程序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兼顾诉讼公正与效率,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才能确保新法的有效实施,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刑事司法形象。具体而言,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除了要正确认识新刑事诉讼法的丰富内涵外,还应当准确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增设“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以适应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的需要。同时,修法也严格遵行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注重对被追诉人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例如,对于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的参与,即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诉讼,如果上述主体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人参与诉讼。此外,立法还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归案或者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归案、对生效裁判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进行审判。又如,为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新法还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由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综上可见,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仅应坚持依法惩治犯罪,而且要树立人权保障理念,依法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兼顾诉讼公正与效率。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迟来的正义”,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增设了速裁程序,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缩减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时,为了确保诉讼公正,新法中对速裁程序的适用做了严格规定。包括:程序的适用,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此外,还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以及应当转化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尤其要注意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同时,为了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虽然审理程序有所简略,但是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并未降低,即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仍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三是注重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对于被告人潜逃在外的贪污受贿犯罪以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其他两类严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判。而要启动缺席审判程序,人民法院还需要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向被告人潜逃国请求协助送达起诉书副本、出庭传票;在判决作出后,还需请求该国协助送达判决书副本。根据该法的规定,在我国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被请求国就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提出量刑等方面的附加条件,在不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对量刑问题作出承诺;对于该承诺,有关机关在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时应当遵守。该法同时还规定,对于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予以刑事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该法予以办理。综上可见,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与《监察法》《人民陪审员法》中相关规定的相衔接,更要注意与同时实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衔接,以实现与国际刑事司法的接轨,并借此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刑事司法形象。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