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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选入十大精品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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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4 07:55:00 打印 字号: | |
  10月10日,山西省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十大精品公诉案件。其中,太原市检察机关公诉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卢某、任某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公司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最终二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20万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罚5万元。

  内鬼窃取公司商业秘密非法获利

  太原某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设计、生产机械主机设备的民营企业,其核心技术具有竞争优势。从2012年开始,公司在本省的备件招标中接连失利,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直到2013年的一天,公司员工在一部遗落的手机上,发现该手机曾多次发送公司重要技术信息给他人。手机的主人正是公司总经理助理、设计部副部长任某,原来她就是潜伏在公司的“内鬼”。

  原来早在2011年7月,任某便与另外一人卢某共同注册成立了山西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从事备品备件加工出售业务。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间,卢某与任某利用在公司工作的便利,将该公司为山西省曲沃县立恒钢厂等单位设计的轧机、风冷线、推出钢机等主机设备所需的零备件图纸、电子数据等商业秘密,通过非法手段窃取。

  卢某则用非法获取的图纸信息、电子数据,以某公司、太原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述钢厂签订备件加工的合同,将备件低价销售,非法赚取利润。卢某、任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了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22.9708万元。

  电脑文件被毁,嫌疑人称未窃取,数据是反向测绘获得

  受害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对在任某家中查扣的电脑数据进行了还原分析,发现电脑中存在大量图纸信息文件,但均被特殊软件损毁,根本无法恢复。

  另一边,被抓获的卢某,否认与任某共谋窃取某公司图纸信息,称其获取的技术信息是通过反向测绘得出的相关数据。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案,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称,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际价值、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受害公司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经国家某鉴定机构进行论证,最终确定涉案秘密点属于非公众所知悉,即属商业秘密。

  任某手机中的信息暴露了其窃取行为

  某公司的图纸信息已设置保护程序,且有专人管理,电脑USB接口被禁用,那么卢某、任某是如何获取这些技术信息的?

  在任某遗失的手机中,曾出现过这样一个信息:“购买一端是USB接口,一端是键盘接口的数据线。”这极有可能是用来窃取公司技术信息的,不过还需要证据来印证。

  如果技术信息是被非法复制获取的,那么终端电脑中的数据即使被删除了,也必然会留有蛛丝马迹。经山西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对某公司原始电脑中的数据编码,与查获的电脑中的数据编码进行比对,从涉案电脑中,间接恢复了大量某公司图纸信息。

  另外,卢某辩称其信息是来自反向测绘,经提取证据和司法鉴定,卢某不可能在此时间段内完成测绘、制图、生产、加工等一系列流程,推翻了其反向测绘的辩解。

  2016年11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17年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