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助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从全局上考量,要深刻理解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久久为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要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既要破解当下突出问题,又要谋划长远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顶层设计上。这一重要论述不仅科学界定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职能定位,而且对我们司法工作的开展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领会,深刻理解。
要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宏观性。法治是一种国家形态。法治是超越“法律人之治”的国家理性,是以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法治既是实现法治国家的手段,也是法治国家的归宿。法治国家之所以要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建立以国家理性、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为基本特质的治理秩序,就是要使法治和正义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追求,使宪法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依靠法律进行社会控制,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法治化。这说到底是国家治理的体系化安排。
其次,法治的重大关系具有宏观性。法与国家的关系既是政治学、法学的基本课题,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问题。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对依法治国内涵的拓展,既体现了全面性、综合性、系统性,又体现了与改革发展总体战略的关联性,实现了法治发展与国家治理的高度契合。
第三,法治发展规律具有宏观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法治中国”战略目标,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联系在一起,标志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性飞跃和历史性进步,也是对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性贡献。法治中国是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和升华,既体现了法治发展的中国主体意识,也体现了对实现法治中国化的努力。
助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从全局上考量。一是要从全局上进行理论思考。什么是法治国家、如何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重大课题。法治规律需要总体把握,法治研究需要宏大叙事,法治实践需要战略思考,因为法治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运作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秩序状态,这都需要从宏观上审视和把握,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索。有学者说,如果不去寻求法治的理论基础,也就等于自动放弃了人类历史上积淀下来的有关法治的理论成果,就难免要多犯一些错误,付出完全没有必要的代价。
二是要从全局上进行政治设计。法治国家本身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国家在这里既是法治的主体,也是法治的对象。国家不仅以法来统治和控制社会,更重要的、首位的是国家本身要受法的统治和支配。法治是一种整体化的政治行为、政治状态和政治模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以更高的境界和更广阔的视野深刻把握法治的整体性,将具体法治与整体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对中国的法治道路进行总体设计和深入探索。
三是要从全局上推进法治变革。法治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的每一个要素和方面都是重要的,但它们的每一个部分或者它们各个部分的简单相加都不是法治的整体,都构不成整体法治。实现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和社会权利的科学分配,需要厘清个人与国家、国家与社会等关系,从国家层面考量法治的价值目标和运行原则。
要深刻理解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久久为功。法治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法治国家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中国古代,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力。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从来没有将法治搁置一边。中国因此成为一个具有4000多年连续性法制历史的国家。但是,由于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专制集权统治,推进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需要在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上下很大功夫。我们的传统文化与社会意识之中一直存在着权力崇拜。这显然与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现代法治是格格不入的,法治的进步正是在于依法规范和约束权力,促进和保障社会有序、繁荣和人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不仅仅是观念层面、文化层面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塑。治理的有效性更多的是来自对民意的回应、对民生的关注。司法,当以人民为中心,立足中国国情,助力从宏观和全局层面推进全面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