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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张永江、刘小明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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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31 19:45:23 打印 字号: | |
  8月31日,太原中院依法对张永江、刘小明等罪犯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张永江,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文盲,无业。

  2016年9月7日7时许,张永江因向包工头田某(被害人,殁年34岁)索要其子在工地受伤的误工费1万元及其自称田某口头承诺要多给他个人的9万元工资未果,心生怨恨,产生杀人之念。当日11时许,张永江与田某在太原市某棚户区项目部宿舍内因工资问题发生口角,张永江持刀刺入田某胸部,致其心脏、肺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随后,张永江因怀疑其连襟李某(被害人,殁年48岁)收受田某好处,不帮他说情、不与他一起罢工,遂到该项目部施工工地楼顶,持刀捅刺正在干活的李某胸部数刀,致其心包、膈肌、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体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故意杀人犯刘小明,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文盲,农民。2008年1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6年6月19日10时40分许,刘小明来到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53岁)住所,因对被害人张某某丈夫给其治疗偏瘫效果不满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刘小明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张某某的左肋、下腹部处捅刺数刀,致张某某腹主动脉及右髂外动脉大出血而死亡。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