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的通告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通告如下:
一、凡在执行法院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尽快到执行法院履行法定义务。逾期的,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失信人名单信息将在全社会征信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在电视、报纸、网络、户外大屏等公众媒体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公开曝光,对公民个人社会活动和法人组织及法定代表人全面进行信用惩戒。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的;
(五)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六)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对司法工作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
(九)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十)毁损、抢夺、扣留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一)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十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
(十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
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及涉嫌违法的线索和证据,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发布悬赏令并使案件得到执行的,将按约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三、对在通告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将酌情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举报电话:0351-2807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