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司法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行政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与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协商,7月6日,太原中院出台《关于在行政机关中建立行政审判法务联络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在行政案件管辖区域全面推行行政审判法务联络员制度。此举在全国法院尚属首家。
《实施意见》指出:在行政案件管辖区域的行政机关内部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及1名负责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作为该行政机关的行政审判法务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接收人民法院行政应诉手续、司法建议等;督促做好行政应诉答辩、举证和负责人出庭工作;协调行政案件应诉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案件处理;反馈在行政案件审判中发生的问题情况;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审判中的其他事项。
《实施意见》强调:法务联络员要充分发挥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交流沟通联系。行政案件管辖区域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从工作需要出发做好法务联络员的选任和法律事务的培训。全市法院要通过行政应诉通报反馈机制,就行政机关法务联络员的工作情况每季度向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反馈。
经过前期准备,目前,已建立起一支涉及省、市、县(区、市)、乡镇街道的机关、部门的行政审判法务联络员队伍,共计921人。其中,涉及省直行政机关45个共85人;涉及市直行政机关43个共86人;涉及10县(区、市)行政机关及乡镇、街道374个共750人。全市法院将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交流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好法务联络员队伍的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山西、法治省城作出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