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评审委员会对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并统筹考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入选比例择优选取。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太原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仅限于分支机构本身的条件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一)执业业绩(30分)
1、业务收入: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下的,计3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本项上限10分。
2、执业年限:执业满3年的,计2分;每多满1年加0.5分。本项上限5分。
3、执业责任:提取公积金1.5分、提取公益金的1.5分;依法完税的2分;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加2分。
4、执业表彰:近3年内执业工作受到市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一次单位加1分,个人加0.5分;获市委、市政府、省厅表彰的每一次单位加2分,个人加1分;获省委、省政府、部级表彰的每一次单位加3分,个人加2分;在行业考核评比活动中排名前5名的加1分。本项上限8分。
(二)机构规模(23分)
1、主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6分,分支机构的3分。
2、专职律师:10名以下计1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2分。本项上限10分。
3、其他人员:每拥有一名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评估师、税务师的,加0.5分。本项上限3分。
4、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且面积每满100平方米计0.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每满100平方米计1分;不满100平方米的,不计分。本项上限4分。
(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12分)
近3年内专职律师受聘于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0.5分。本项上限12分。
(四)执业能力(20分)
近3年受聘或受托参与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专项非讼业务的,每件加1分;受聘于政府法律顾问的,每聘1次加1分,受聘于政府部门、企业法律顾问的,每聘1次加0.1分。本项上限20分。
(五)专业水准(5分)
近3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本项上限5分。
(六)综合评分(加分:1-10分)
评委会根据机构业绩、规模、执业能力、办理破产案件实务能力等整体水平,结合参加破产业务培训、行业排名、获得荣誉等综合评定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
如申报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专业水准、执业能力、执业业绩、机构规模。
二、会计师事务所
(一)执业业绩(30分)
1、执业年限:执业满3年的,计3分,3年以上每满1年加1分。本项上限5分。
2、业务数量:近3年年均办理企业委托的审计类业务(包括司法委托)不少于40件的,计6分,每增加10件加0.2分。本项上限8分。
3、业务收入: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下的,计2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本项上限7分。
4、其它执业业绩:提取公积金1分;提取公益金的1分;依法完税的2分;近3年内受过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分;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5分。本项上限10分。
(二)机构规模(30分)
1、主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6分,分支机构的3分。
2、专职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下的,计2分;超过10人的,每增加1名加1分。本项上限20分。
3、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且面积每满100平方米计0.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每满100平方米计1分;不满100平方米的,不计分。本项上限4分。
(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15分)
近3年接受清算组委托,每办理1起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资产评估事务的加1分,所内专职注册会计师受聘于清算组每办理过1件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0.5分。本项上限15分。
(四)执业能力(10分)
近3年年均出具审计报告数量在50件以下的2分;每超过10件的加0.5分。接受司法委托的,每办理10件加2分,以满 10分为限。本项上限10分。
(五)专业水准(5分)
近3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本项上限5分。
(六)综合评分(加分:1-10分)
评委会根据机构业绩、规模、执业能力、办理破产案件实务能力等整体水平,结合受表彰、行业排名、参加企业破产业务培训等综合评定分值。本项上限10分。
如申报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专业水准、执业能力、执业业绩、机构规模。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一)执业业绩(40分)
1、执业年限:执业满3年的5分。3年以上每满1年加1分。本项上限10分。
2、业务数量:近3年年均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不少5件的,计6分,每增加1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每件加2分。本项上限10分。
3、业务收入: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5分;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本项上限10分。
4、其它执业业绩:提取公积金1分;提取公益金的1分;依法完税的2分;近3年内受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分;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5分。本项上限10分。
(二)机构规模(35分)
1、主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5分,分支机构的3分。
2、注册资金:注册资金100万元的,计3分,每超过50万加1分。本项上限10分。
3、专职从业人员:长期聘用律师、注册会计师各5名的,计2分;每增加1名加1分;1 人具有2种资格的每人加1分。本项上限10分。
4、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且面积每满100平方米计0.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每满100平方米计1分;不满100平方米的,不计分。本项上限10分。
(三)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20分)
近3年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案件或者清算案件的加1分。本项上限20分。
(四)专业水准(5分)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会计或者经营管理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本项上限5分。
(五)综合评分(加分:1-10分)
评委会根据机构业绩、规模、执业能力、办理破产案件实务能力等整体水平,结合受表彰、参加企业破产业务培训、行业排名、获得荣誉、选入省、市国资委库等综合评定分值。本项上限10分。
如申报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专业水准、执业业绩、机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