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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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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14 18:45:20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山西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精神,结合太原法院工作实际,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我院决定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一)凡在太原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异地上述机构在太原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申请编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二)已经入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仍应申请报名并提交相应资料,在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入册。

(三)201551日以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申报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机构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请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场所的证明;

4、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5、专职执业律师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近3年来办理与企业、公司、破产有关的民事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和相关裁判文书,并附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人民法院案件编号、工作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7、近三年办理与企业、公司破产有关的非诉讼案件数量和情况简介(不超过1000字),并附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8、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9、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0、其他有关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请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

4、办公场所的证明;

5、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6、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近3年来办理人民法院委托清算审计的业务数量,并附委托人民法院的名称,审计企业的名称、委托人民法院的案件编号、资产总额、工作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8、近3年办理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等事务审计的业务数量,并附委托审计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资产总额、工作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9、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10、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1、其他有关材料。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5、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7、近3年来办理人民法院委托清算的业务数量,并附委托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企业的名称、资产总额、工作时间、注册会计师、律师姓名等目录;

8、近3年办理具有较大影响的破产清算的业务数量,并附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资产总额、工作时间、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姓名等目录;

9、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0、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庭科学研究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7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

(二)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照评定标准统计申报人综合分数并排序。

(三)评审委员会确定初审名册,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缺额由备选名单中分数最高的申报人递补。

(五)审定后的名册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公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

、管理人职责与法律责任

管理人应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

(一)报名提交材料的时间:

2018515日开始至524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逾期恕不受理,所有提交材料亦不退还。

(二)送交材料地址:太原市新晋祠路211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研究中心A7005室

不接受网上报名、电话报名、邮寄报名和委托报名。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闫海涛、赵志宏

联系电话:0351-2807232

 箱:2030587880@qq.com

邮编:0300021

 

 

附件:1、《报名申请表》

      2、《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3、《评分标准》

 

 

 

                                    2018年514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