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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的思维审视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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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建军  发布时间:2018-05-09 08:54:51 打印 字号: | |
  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改变了人民法院已有的运作模式及法官职业化的裁判思维。在司法生态发生深刻变化的历史时期,如何以改革的视角审视当下司法,并以多维度的具体举措应对改革中的普遍问题及特殊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课题。

  司法是定分止争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艺术,根植于鲜活的社会生活中。伴随着新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为司法源源不断地输送着日趋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改变了人民法院已有的运作模式及法官职业化的裁判思维。在司法生态发生深刻变化的历史时期,如何以改革的视角审视当下司法,并以多维度的具体举措应对改革中的普遍问题及特殊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课题。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新时代的司法形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创新作为驱动发展的引擎。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使司法更为复杂、社会观念更加多元、人民群众司法诉求内涵更为丰富,由此也为人民法院改革探索、攻坚克难提供了更多智识与技术支撑。人民法院的创新举措,是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及组织治理新理论的司法应用。依照改革事项、运作形态及新理论、新技术的应用领域,人民法院创新主要体现在司法思维、司法机制、司法文化、司法方法、司法方案等五个方面。

  思维创新是司法创新的先导。思路决定出路,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顶层设计的范畴。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坚持人民司法基本属性,遵循人民司法基本规律,总结人民司法长期实践的基础上,政治法律理论、司法制度设计及体制改革思路的重大突破。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需要继续深化理论研究、强化制度建设,特别是需要改革新思维,这是司法改革能够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司法思维创新首先要求人民法院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及各项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对症施策,在人民法院系统化创新机制的引领下形成多层次、多面向的创新态势;其次需要继续扭转旧的司法理念,拓展跨界思维,深入研究新的社会理论,主动拥抱现代科技;三是要有“持续改革”、“持续改善”的意识与思维,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工作步骤及进度的周密安排,面对持续变化的司法环境与科技发展,司法创新必须常态化。

  机制创新是司法创新的保障。杰弗逊曾言:“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司法机制的创新必须跟上社会治理的理论及法律思想的进步,紧贴司法体制改革进程。机制创新是司法领域最普遍、最多样,也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创新形式,近年来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很大程度就是有赖于执行大格局、联合惩戒、司法网拍等机制的建立。司法机制创新直接指向现实司法问题,当下多借鉴现代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在便民服务中运用微博、微信、二维码、电子笔录、远程视频、智能语音翻译系统等技术。司法机制创新可以分为司法权力行使与司法程序化事务两大领域的创新,前者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智能审判辅助系统的建设,如运用大数据技术,把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嵌入数据化办案程序中,为实现诉讼证明标准统一提供技术、程序保障,后者包括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这些机制创新蕴含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使司法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分配、道德判断的厘清能够体现人类尊严的工作,由员额法官更有效地承担,而流程化、事务性的工作交给专业化的司法辅助人员,智能科技的应用外包给其他社会组织。

  文化创新是司法创新的基石。“智慧是知识凝结的宝石,文化是智慧放出的异彩。”司法文化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凝结、法律智慧的异彩,更是广阔的社会知识的凝结,是法治文化的主要内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使司法更加符合自身规律,法官更加名副其实,也使司法文化更加光彩夺目。司法责任制改革使法院内部管理更多地从经验管理、科学管理走向文化管理,并形成全新的司法权力运行态势、理念、意识及思维;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确立了新的法官遴选及培育模式,进而深刻影响着法官裁判技艺的演进;法官职业保障改革则不同程度地改变着法官的权力意识、责任意识及担当意识;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则在上下级法院层级关系设置中注入了新的内容。当前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中,要重视物质文化、组织文化、精神文化的建设,更要特别重视制度文化建设。在司法文化创新与构建中,还要有国情意识和规律意识,准确把握我国司法的人民属性。

  方法创新是司法创新的依托。伴随深刻的社会变革,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态势,案件类型也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在刑事案件中,传统的侵财犯罪相对减少,网络犯罪、涉众型财产犯罪不断增多。针对案件数量及类型变化的新趋势、新特点,科学规划、合成作战、分类审判、技术支撑的司法新机制对普遍性或共性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价值,具体案件中的特殊问题则还需要有效的司法方法妥善应对。司法方法创新的本质是通过裁判方法的创新提高法官职业技能,通过法院管理者创新管理方法提升组织效能。其中裁判方法的创新是法官梳理法治本土资源,个案裁判中合理配置权利义务、推敲考量程序构设的钥匙,能为司法公正添加智识与德性的燃料。就裁判方法的归纳整理,理论界已有很多研究成果,域外法官也有许多可供借鉴的成果,邹碧华法官也形成了《要件审判九步法》专著,当前特别需要更多的法官对类案审判中的司法机理进行深度解析,对自身独特的裁判方法进行总结梳理,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裁判方法,并通过人民法院内部机制提供其他法官学习、交流、借鉴。

  方案创新是司法创新的归宿。司法是关于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裁决社会矛盾纠纷是司法的基本功能,但达至案结事了,助推社会和谐,则必须由法官在具体案件的立审执结合中,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方案”。司法方案包括法官在找寻法律事实与个案法律适用中所遵循的裁判逻辑、形成的裁判观点、采用的说理方式,也包括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当事人关系关联信息后为追求良好社会效果所做出的各种安排及努力,裁判方案是法官职业技能及机制创新的个案体现,也是法官个体职业道德的具体展示,方案创新就是法官个案最优方案的找寻。优秀的司法方案首先是个案裁判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作出法律精神的最佳阐释,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其次是个案裁判要通过庭内专业化的审判与庭外经验化的沟通协调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法律架构内的最大化;第三是个案的审理结果符合特定历史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即要找到民意与法律适用的契合点,这在“影响性诉讼”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曾说,“现在的一切美好事物,无一不是创新的结果。”社会变革中的司法只有在坚守司法本性的同时,以平实、持恒和从容的品格推动司法创新,因应司法新态势,而不是把“已有的形式视为神圣的遗产”,才能终将不负历史之托、人民之期。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