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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法院与检察院联合制定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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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行政庭  发布时间:2017-12-28 10:35:50 打印 字号: | |
  为了保障行政公益诉讼依法进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公益诉讼的相关意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沟通,多次协商,结合太原审判、检察实际,就太原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于2017年12月19日开始执行。

  《意见》共十七条,分别就受案范围、案件管辖、起诉立案、身份称谓、庭前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针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系在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督促程序后仍不予改正的特点,《意见》对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未按规定出庭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向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严肃处理的司法建议。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实施,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与发展,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强化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太原市首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正在人民检察院履行报批程序,即将向法院正式起诉。上述《意见》的出台,必将更好地指导太原市行政公益诉讼依法进行,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为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发挥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