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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3起涉外著作权纠纷案件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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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8 10:34:02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也快速增长,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大量涌现。近日,太原中院民四庭成功调解了美国微软公司诉我省某大型上市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微软公司撤诉,被告公司向原告购买了应用软件,原告向被告公司提供软件技术服务,促进了双方企业的进一步合作。

  太原中院受理原告美国微软公司诉我省某大型上市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3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微软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采用拍照、截屏、打印、录像、制作笔录、提取、封存等保全方法,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它设施设备上非法复制、安装及使用微软系列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进行保全。承办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微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进行保全。

  合议庭法官及法警两次前往被告住所地大同市和太原市办事处执行证据保全。因被告办公地点分散,办公室及相关配套计算机数量众多,还有专业计算机房,且被告拒不配合法院的保全工作,致使保全工作难以开展。面对保全困难,范红琴副庭长向被告负责人明理释法,被告的计算机技术负责人仍以技术上不可行为由拒绝配合。主审法官郭晓军发挥其计算机特长优势,用计算机操作专业术语,告知其保全的方法和相关程序,迫使被告接受依法保全措施,采用不同办公类别随机抽取,与聘请的专业计算机人员,随同被告公司的技术人员,对软件名称及版本、序列号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并拍照、登记,将现场登记进行了封存。及时、完整的证据保全,锁定了案件的关键证据。经过合议庭耐心细致地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双赢的和解协议。

  这3起案件均具有涉外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尤其还涉及信息技术产业,在证据保全方面难度极大,对法官的相关行业知识甚至技术技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民四庭法官认真学习,努力践行十九大精神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攻坚克难,勇于创新,完成对案件的调解工作,充分体现出我院法官队伍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也为今后我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案例。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