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太原中院执行局、法警支队在李晓涛副院长的带领下,前往朔州市怀仁县毛皂镇新铺村强制执行一起申请执行人山西国泰环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朔州市津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发挥提升执行质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这是全市法院10月26日召开推进执行质效工作会议后,太原中院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彰显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行动。
2014年12月16日,太原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朔州市津生煤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西国泰环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7月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山西国泰环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太原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原中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朔州市津生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随后,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2016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太原中院提起评估、拍卖申请后,执行法官多次往返于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与随机确定的评估、拍卖鉴定机构对位于朔州市怀仁县毛皂镇新铺村的被执行人的铁路专用线(使用权)等资产进行了实地查看核对、市场调查及询证,作出了公正合理的评估报告,该资产两次流拍后,太原中院依法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为了尽快使裁判得到执行,太原中院制定详尽的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措施和步骤,在朔州中院、怀仁县法院大力支持下,实施强制执行行动。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积极配合履行了裁定,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兑现。
近年来,太原中院采取依法追究刑责、司法拘留、社会信用惩戒、个人消费限制等强制手段,加强部门联动,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加大网络查控力度,积极借助银行、产权交易、车辆管理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形成执行合力,破解执行难,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