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印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中监督核查工作办法(试行)》。此举是为强化审判责任制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审中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今年5月10日印发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试行的。
在审判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加强对违反审判职责、审判程序、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的监督管理。审中监督核查工作,是一项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是对审判活动全方位、全过程监督防线中的重要环节,是通过对“可启动审中监督事由”案件的审查、认定和处理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案件审中监督管理实行先自查后核查的原则。“可启动审中监督事由”的案件,依照规定,经承办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启动审中监督程序。院长批准核查结果后,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反馈给分管院领导、庭长、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核查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