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及19家被告民营企业、标的额达1.8亿余元的一银行诉被告运城市3家木业有限公司的案件,经过民一庭承办法官刘光的调研走访、多方协调,最终以被告企业引资盘活,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
2016年底,我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刘光接到三起案件,梳理其存在的主要特点:1、被告均为山西省运城市政府重点支持的民营企业,系运城市经济支柱产业的一部分,为运城市解决了大量群众的就业问题;2、标的额大,涉及标的1.8亿余元,影响企业的生存问题;3、当事人较多,原告虽然只有分行一家,但被告共有19个,除了上述企业外,还涉及到其他一些个人;4、当地政府非常重视,通知到被告后,引起了运城市政府主管经济的相关领导重视。5、企业目前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巨款。
在第一次接触被告时,企业负责人直接告诉承办法官,企业是从事实木加工行业的,很有发展前景,但目前无力偿还银行借款,而企业在运城市中心有一块好地,正在向外引资,希望给与充分时间协调,如果法院急于下判,企业只能破产,职工失业。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要从实际出发,放水养鱼,只有企业搞活才能更好地归还银行借款,在保护银行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如果简单机械判决会造成银行执行难和企业经营难等问题。经过传唤当事人到法院调解,了解企业引资进展,多次前往运城市组织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运城市政府的支持下,被告企业筹措到了注入资金,借助这股东风,企业得以盘活,前后历时半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