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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启下”的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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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成有  发布时间:2016-11-14 09:02:13 打印 字号: | |
  法官助理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出现的新角色,是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下产生的新团队。当下,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急需为法官配强、配够法官助理。

  各地遴选产生入额法官后,审判辅助人员如何产生?如何给法官配助理?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是什么?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如何协调?法官助理的发展出路何在?是当下急需破解的改革难题和重点。

  法官助理不仅仅代表一个群体新的职业分层或分工,更涉及法官制度的革新,涉及司法管理体制的创新。法官助理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可以说,法官助理的改革,事关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成败,事关司法改革的成败。

  首先,法官助理是助法官成为精英的。长期以来,法官担当了一个“杂家”的角色,法官不仅要审案,还要一揽子完成接待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立卷归档等事务性工作,法官把大量时间花费在庭审与裁判之外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上,什么事都做,疲于应付,当然难以脱颖而出成为精英。

  其次,法官助理是助自己成为法官的。法官助理不仅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司法辅助人员,同时还是职业法官队伍的“蓄水池”和后备队,是未来法官的后备力量。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一起工作,实实在在地积累实务经验,培养法官品质,这是为将来成为法官必不可少的过渡和准备。

  法官助理干什么?《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将法官助理明确为司法辅助人员。《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是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任务,包括庭前的准备工作、案卷资料整理以及争点的归纳等,这些工作,大多是员额制改革之前法官所从事的工作,改革后,应该都由法官助理去完成。

  首先,法官助理是主审法官的助手。改革不是简单地给法官减负,单向地增加法官助理负担。增设法官助理,并不意味着法官从此可以做甩手掌柜。法官助理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基于对当事人案情和审理过程的了解,负责对案件进行前期调查、初步调解,分流做好一部分简单案件,参与庭审的记录和裁判文书的草拟。法官助理不是法官的私人秘书,也不是随叫随到的贴身丫头,它应该定位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相对于书记员来说更具有法律专业的,能协助法官完成一定事务性工作的,同时也是作为法官后备力量培养的重要帮手、助手。

  其次,法官助理是成长中的准法官。法官助理通过跟随法官参与调查、调解、庭审和裁判文书的草拟等环节的实战训练,是要把自己训练成未来的法官,法官助理是实现法官队伍传帮带和审判经验传承的重要力量,是实现审判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作为法官的后备力量,除了从事一般的事务性工作之外,还应该适当的增加法官助理的职责和权限,如参加合议庭案件的合议,在法官的指导下拟写司法文书等,以为将来成为法官做铺垫。

  第三,法官助理是书记员的指导员。法官助理除跟随主审法官学习审判经验和管理能力外,还需要在与书记员的合作中提高自己的合作共事能力,作为中间、中介,既要面对百姓,善于交流沟通,体现亲民、为民的担当,也要通过带领书记员送达、调查、调解等,不断增强责任心,通过具体事务性问题的逐步解决,不断提高自己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为今后更好地独立完成审判核心事务夯实根基。

  法官助理是在司法工作精细化、审判事务分工基础上专门设置的一个职位,它有其独立的职权与职责,有其较为严格的任职要求,也有其自己工作的评价标准和职业发展方向。评价法官助理工作做好的标准,应该是看其辅助工作是否按时、按质完成,是否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是否有利于司法公平、公正的实现,而非法官个人的意志与好恶。

  必须加强审判团队建设。在审判团队中,主审法官当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其可以挑选自己认为合适的法官助理,以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但是法官助理不是被分配、被挑选的对象,也应赋予其挑选主审法官的权利。

  法官助理和法官之间的关系是在追求司法公正同一个目的下,不同工作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保证审判团队的良性运作,才能保证案件质量。他们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相互协作,而且还应该具有相互监督的作用。实践中,由于法官助理从立案、审案直到判决,几乎整个审判过程的文字起草工作都由其负责,法官与助理之间过分依附、协作,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甚至还有可能干扰法官保持客观、中立的判断,因此,法官与助理之间要有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还由于主审法官对审判团队成员的使用具有调配权、决定权,容易导致主审法官异化成团队的行政领导者,如果法官助理完全依附于法官,法官只负责签名,那是员额制改革的失败。助理并不意味着对法官不合理的要求和指示百分之百的服从,在不干扰法官审理案件的前提下,法官助理也可以或应该提出自己对于案件的见解,发挥其在防止法官专断、减少法官恣意枉法上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总之,法官助理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出现的新角色,是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下产生的新团队。可是,很多法院根本就没有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和其他人员不做区分,笼而统之,大而化之,法官助理的地位不突出,法官助理的来源不清,配备不齐,选任程序不明;很多法院不仅没有法官助理,甚至也没有书记员,法官共用一名书记员,依然在做着大量辅助性事务,与改革前无异;即便有法官助理的法院,其助理队伍的构成也比较复杂,有没有能够进入员额的原法官,有不符合法官资格条件的人员,还有通过公务员考试新招聘的人员。此外,很多法院对法官助理的定位也各不相同,有的在模糊地行使法官之责,有的则充当书记员的角色,有的法庭上设有法官助理的位置,有的不准许其在法庭上出现。

  当下,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急需为法官配强、配够法官助理。

  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力量,作为未来法官的蓄水池,必须给法官助理明确的心理预期。如果法官队伍无法及时补充法官助理的新鲜血液,不仅会造成法官助理的职业困惑或迷茫,造成年龄老化和审判思维固化,而且会影响未来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法院的可持续发展。

  今后的改革,要赋予法官助理相应的职业尊荣感。制定法官助理的单独职务序列,明确相应的晋升条件,为他们规划好理想的职业前景;还要为他们量身打造业绩考核体系,采取量化考核与主观评议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让他们有职业认同而非失落,有发展方向而非迷茫。要通过改革,唤醒这批人愿意投入更多的热情和精力,有更大的担当和贡献。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