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员额制改革好不好,老百姓的真实感受是最准确的评价标准,司法公信力有没有提升是最直接的表现形式。
今年6月20日,云南法院启动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首批2个州市中级法院和4个基层法院基础上,新增了14个州市中级法院和34个基层法院共48个试点单位,实现了对全省16个州市中级法院的全覆盖。
中央深改组会议此前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实现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载体,其意义不言而喻。
自2014年3月,中央部署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四项试点工作以来,员额制试点地方不惧阻力、敢于“碰硬”,将员额制改革落到实处。员额制是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也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在司法员额制试点和推行过程中,不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具体实践,都要大胆实践、稳步推进,不回避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在员额制推行过程中,既要敢动“奶酪”,打破原有利益格局,又要及时跟进配套措施,维护司法人员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员额制的设计,最终就是要实现由传统粗放式的办案模式向各类人员科学分工协作的现代化办案模式转变,通过以法官、检察官为“主角”的新型团队,进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如何确保科学遴选,成为试点法院、检察院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虽然员额制改革初见成效,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走向成熟还需要经验的积累,需要我们在实施过程中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一方面,要按职业道德和办案能力选拔法官、检察官,不能论资排辈,同时,必须杜绝入额司法官不办案的现象,入额者必须到一线办案,办案数量可以因岗位而设置,但必须有最低限度的办案数量,随着办案机制改革逐步增加;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客观的、可操作的员额比例模型。既要便于确定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又要便于确定相应的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员额比例;在推行员额制中,入额机制固然重要,退出机制同样重要。只有建立并坚持客观的员额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才能保证员额制发挥预期的功能,才能防止和杜绝把员额当作福利来分配的现象。
司法员额制改革好不好,老百姓的真实感受是最准确的评价标准,司法公信力有没有提升是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在员额制试点和推行过程中,不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具体操作,都既要直面现实问题大胆实践,以使员额制改革真正能够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全新机制保障,也确实能为每一位司法人员带来美好的职业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