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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急刹车致乘客摔伤 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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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晓燕  发布时间:2016-05-26 08:40:59 打印 字号: | |
  乘客曹某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致曹某摔伤。经鉴定,曹某所受伤构成10级伤残。为此,曹某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客运合同违约责任,故公交公司赔偿曹某损失88276.84元。

  2015年9月21日,曹某乘坐公交车出行,当公交车行至太原市许坦西街站附近时,由于驾驶员紧急制动导致车上乘客曹某摔伤。同年9月24日,曹某在武警山西总队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曹某又转入山西大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2日出院。山西大医院诊断曹某伤情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2015年11月17日,经二六四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所受伤已构成10级伤残。曹某认为,公交司机在驾驶车辆时紧急刹车致其摔伤,公交公司应对司机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公交公司辩称,在客运合同关系中如果是乘客本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摔伤,客运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乘客应懂的基本常识。曹某在车上没有扶好、坐好,造成了自身摔伤,所以客运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曹某乘坐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已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曹某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现曹某在乘坐该车过程中,因公交车驾驶员紧急制动而受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因此,应对曹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赵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