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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行政案件将实行跨区集中管辖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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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佩 张楠  发布时间:2016-04-26 08:57:07 打印 字号: | |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省法院将实施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4月20日,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副院长王文娅就记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记者:王副院长,请介绍一下山西法院为什么要实施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

  答: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域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制约,影响案件审判的效率、结果和执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为落实《决定》,执行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省高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实施方案》,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

  记者:通过刚才的介绍,我们感觉到改革的力度非常大,所以想请您再介绍一下在制定这一改革方案的过程中,是如何做到把上级的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有机结合的?

  答:作为指导全省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文件,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和把握了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紧紧围绕司法改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

  从2013年开始,我们分两批由五个中级法院、十六个基层法院进行了为期三年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在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弥补不足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力求周密完善,不走样、不空转。同时,我们还将司法责任制、审判机构设置、法官员额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融合在方案中,使中央的改革精神和法律的实施有机结合。

  二是坚持立足于本省实际,贯彻两便原则。

  从我省情况来看,各个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严重分布不均,各市的城区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量较多,山区县法院则较少,还有十几个偏远基层法院,近年来没有审理过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导致各个法院间行政审判水平参差不齐。我们在确定集中管辖法院时,主要以案件质量为先,考查法官业务能力、审判条件并兼顾其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尽可能做到合理布局、便利群众诉讼。因此,方案把全省分为四个大的片区,两个或四个中级法院为一个片区,交叉管辖片区内行政诉讼案件,这样,有利于两便原则更好地贯彻。

  记者:我们注意到,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也要管辖一部分行政案件,请问主要是出于哪方面的考虑?

  答:太原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于2012年6月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移交省高院管理,是我省境内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为合理利用太铁中院的司法资源,同时考虑到铁路法院所独有的跨行政区划的特点,指定其管辖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既有利于有效阻隔干预,确保司法公正,也有利于铁路法院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记者:实施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是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答:就目前来看,这项改革的顶层设计主要是从确保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当事人的交通、住宿等成本,但这是经过综合考量的。我省法院目前正在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网上预约、网上立案即将全面实现。我们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明确规定:集中管辖法院应积极采取电话预约、网上立案或邮寄等方式受理案件,同时,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赴所辖各市县区巡回审理案件。二审法院也可以在部分县市区设置派出法庭或者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办案,尽可能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