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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山西行政案件将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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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亮  发布时间:2016-04-21 15:22:56 打印 字号: | |
  摘要

  4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以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新华网太原4月20日电(王亮) 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以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决定》,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一审案件相对交叉管辖,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

  据悉,山西将全省分为四大片区,实行一审行政案件相对交叉管辖,二至四个中级法院为一个片区。大同、朔州、忻州交叉,太原、晋中、阳泉、吕梁交叉,临汾、运城交叉,长治、晋城相叉。

  同时,基层法院将实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在大同、阳泉、长治、运城、吕梁五个中级法院司法管辖区内,仍按省高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在太原、朔州、忻州、晋中、临汾、晋城六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中院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二至三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报请省高院批准后,管辖原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表示。

  此外,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管辖对全省各中院生效的行政案件不服的再审申请和申诉案件。王文娅称:“铁路法院独有的跨行政区划的特点,有利于有效阻隔干预。”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