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康向社会公开发布,从2016年5月1日起,太原市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庭负责人张翠萍回答了部分记者的提问。
根据太原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分布,以及全市10个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数量,审判队伍状况,区域经济、文化、交通等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参与诉讼的目标出发,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即: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万柏林区、尖草坪区、阳曲县人民法院原管辖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晋源区、古交市、娄烦县人民法院原管辖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晋源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清徐县人民法院原管辖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诉太原市市级行政机关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仍按地域管辖受理,即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从2016年5月1日起,起诉各县(市、区)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向上述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各法院立案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予以释明,告知当事人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起诉材料移送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法院可以采取实行网上立案或者邮寄方式受理案件,以方便当事人诉讼。
市中级法院将加强协调指导,深入细致调研,及时分析评估集中管辖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非集中管辖法院应积极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内行政诉讼案件的移送、审理、执行、息讼稳控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