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犯罪正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而日趋严重。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审结首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被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去年2月至8月,在自己家中,通过互联网租用具有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VIP穿盾软件内部核心版2.0”(该软件具有利用“肉鸡”对网站进行攻击,导致网站瘫痪、用户无法登陆的功能),后将该程序及服务器通过互联网向他人提供租赁使用39人次。截至案发前,非法获利13489元。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做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点评: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此罪与以往已有的破坏计算机程序犯罪最大的区别是,行为人仅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不直接实施侵害计算机的行为。新设此罪目的在于扩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且此类犯罪存在科技含量高、隐蔽性强、形式多样化等特点,说明了网络不可无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