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自2004年3月到山西某超市工作,先后担任家居主管、生鲜部门主管等职位,劳动合同至2015年7月31日,约定月工资为2300元。2014年8月,该超市未与游某协商,擅自将游某工资降为1800元。2015年7月1日,该超市以游某恶意积分、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将游某开除。游某申请法律援助。
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游某的申请,指派冀璎琳律师为游某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了解得知,该超市所称游某“恶意积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并不存在,所谓“恶意积分”的积分卡并不是游某,且积分另有他人实际操作。该超市从未为游某缴纳过社会保险,游某工资发至2015年6月。
律师分析认为该超市开除游某理由不能成立,且开除游某并未下达书面通知,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游某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擅自将游某工资下调,应根据合同约定补足差额。律师帮助游某起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收集劳动合同、工牌以及银行工资流水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庭开庭审理,裁决仅由超市支付游某6月份工资。游某不服,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法院庭审中,超市开除游某是否有事实依据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此,该超市提交了收银员的书面证词及该超市内部奖惩办法。律师认为收银员的书面证词内容不能证明游某让该收银员帮助积分,且奖惩办法也没有关于恶意积分的规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超市应支付游某经济补偿金、赔偿金、2015年6月工资及2014年8月以后的工资差额共计82689元。游某合法诉求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