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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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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春雨  发布时间:2016-03-30 08:37:57 打印 字号: | |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年初在与新闻媒体座谈时指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有两个指标:一是司法发展文明程度,二是媒体发展成熟程度。”他指出了司法发展文明程度和媒体发展成熟程度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价值。人民法院在全面改革,推进司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要认真了解、准确明晰和全面把握好这两个指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及秩序的总开关,公正司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司法发展文明程度进而理所当然地成为评价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当下,新闻舆论已经成为我国思想政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成为从国家上层到老百姓了解和监督自己的利益是如何被公开反映的主要渠道,成为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媒体发展成熟程度自然也成为评价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指标。

  司法一头连着政治体制,一头连着社会公平正义。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其神圣使命和任务包括推进司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法院以及法官、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清楚认识“两个指标”的内涵,摸清两者之间的联系,正确认知司法文明发展中法院和法官的职责任务和路径,做好工作。

  首先,要了解、明晰和掌握司法文明发展程度指标的内涵并将之贯穿于司法实践之中。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下,司法文明系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指示器。司法文明指标涵盖司法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程序、证据制度、司法腐败遏制、法律职业化、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司法文化等内容。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侦查措施及时合法、审查起诉公正有效、刑事审判公正及时有效;就行政司法程序而言,包括起诉得到及时受理、审判符合公正要求、裁判得到有效执行;就证据制度而言,包括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贯彻、证据依法得到采纳与排除、证明过程得到合理规范;就司法腐败遏制而言,包括警察远离腐败、检察官远离腐败、法官远离腐败;就法律职业化而言,包括获得职业培训、遵守职业伦理规范、享有职业保障;就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而言,包括司法权力主体受到信任与认同、司法活动的过程依法公开、司法活动的过程受到信任与认同、司法活动的结果依法公开、司法活动的结果受到信任与认同;就司法文化而言,包括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及程度、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等。要了解掌握这些内容、特征和要求,并将之贯穿于司法工作实践之中,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发展。

  其次,要了解、明晰和掌握媒体发展成熟程度指标,重点是认清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机理,自觉提升和改进工作。在现代社会中,对权力的制约有三种方式,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以道德制约权力,三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由于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最终解决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以道德制约权力又属于软约束,于是,就有了健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使公共利益的主体——广大公民承担起监督者的责任,恰当地配置权力,以限制、阻遏权力的滥用。这方面大众传播媒介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有效方式之一,并着力作用于司法这一环节。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高度的自觉和严格的要求,自觉提升和改进工作。

  再次,要在改革中将司法文明发展和成熟媒体工作相互整合,着力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关系。媒体和司法机关是亲家,不是冤家。媒体要维护社会正义,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机关做得不够的地方进行监督。司法机关不能听到好话就沾沾自喜,听到批评就不说话了,批评报道可以让司法干警办案的头脑更加清醒,多个角度客观认识问题。要善于做好司法与媒体整合工作。提升理念,不能仅仅就案办案,在依法办案同时要善于同社会沟通。司法机关不要高人一等,要平等对待媒体,善于听取媒体意见建议,提高司法干部素养,自觉接受和欢迎媒体监督,完善各种和媒体沟通的机制。目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有一定的沟通,还要进一步完善形成长效机制,从中央到省、市、县层面都要建立沟通机制,不仅要体现在突发事件中,更要体现在平时。司法审判每天有许多法治好故事可以讲给公众听,为此要请新闻界多参与。

  复次,要确立为媒体服务也是为人民服务新理念,从突出推进司法公开入手,进一步增强为媒体服务能力。要全面推进庭审、听证、文书、审务等各方面的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司法公开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倒逼法官提高责任意识和司法能力,促进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司法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准确界定审判秘密范围,既要防止以保守审判秘密为由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也要防止司法公开过程中泄露审判秘密。加强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统一司法公开标准和要求,不断推出司法公开的新举措、新途径,通过司法公开最大限度地展示司法工作情况。要将上述司法公开信息全面向媒体公开,力求通过媒体传播,扩大司法公开效果,增进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理解和信任,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最后,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努力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充分发挥媒体凝聚力量、推动司法工作的积极作用。与媒体打交道要不躲避、不厌烦,要以开放的心态和媒体交朋友。经常听取媒体的正反两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当前,网络已经成为强大的大众传媒,大量的民情民意直接反映在互联网上,法院要充分利用好互联网这一又广又快的交流平台,加强与网民进行互动式的交流,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一些问题,及时给群众解疑释惑,为群众排忧解难。也可以通过网上的听政,通过网络的民意调查等形式,扩大公民对司法的参与程度,集中群众的智慧,实现民主决策。还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得到司法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工作。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出现负面舆情和不当炒作,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有效管理。坚持维护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新闻规律,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引导网上的舆论热点,主动、快速、有效地来解答群众的合理诉求,克服和防止“怕”媒体、“躲”媒体、“堵”媒体的情况发生。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