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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法院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
裁判文书“瘦身”当事人能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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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从武  发布时间:2016-03-24 09:13:53 打印 字号: | |
  冗长的文字,密集的数字,法律常识较弱的人常常对复杂的判决文书心有所怵。

  近日,随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结,首份“瘦身”后的令状式判决书令人耳目一新,拉开了乌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序幕。

令状式判决书重点突出

  令状式判决书的出炉还要从一起纠纷案件说起。

  乌鲁木齐市某经销部为某酒楼制作4800份请帖,但对方却拖欠货款8000元不予给付。多次索要无果,酒楼被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查明被告欠款金额及欠款依据,但双方在欠款给付时间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8000元,并当场制作令状式判决,送达给当事人。

  与以往的欠款纠纷判决相比,这份令状式判决书只包含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诉请、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裁判主文,未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

  天山法院法官雷菲菲说,令状式判决书是类似于命令形式的判决书,对基本信息、案件审理经过、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以及审理查明事实和法院论理部分均予以简化。相比以往的判决书,这类判决书篇幅大幅减少,内容精炼,围绕争议,突出焦点,使判决更具针对性。

  雷菲菲介绍说,通常情况下,小额诉讼判决案件的判决书至少也有四五页纸,普通民事案件的判决书甚至可达到几十页,令状式判决书“瘦身”明显,均不超过两页纸。判决文书上没有详细记载的部分,会充分体现在庭审记录中,当事人如果对裁判理由有质疑,可以申请查看庭审笔录或庭审录像。

推行三类瘦身裁判文书

  据了解,为提高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考虑一审程序对简易文书的不同需求,提前考虑当事人对简易文书的接受程度,真正给当事人一份能看得懂的裁判文书,按照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乌鲁木齐市基层法院于2016年起开展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工作。

  乌鲁木齐中院政治部副主任张俊说,随着法院工作的发展,传统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传统裁判文书写作样式固定,无论案件繁简难易均采用同一格式,简单的民生案件,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都需长篇大论。这样导致制作耗时长,法官无法及时出具裁判文书,从而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一些当事人因对法院工作不理解、不能及时领取裁判文书而不满。

  张俊说,为改变这一状况,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乌鲁木齐中院对简易案件的裁判文书实行简化改革,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及审理需要,从今年年初开始在基层法院推行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裁判文书,努力实现“简案快审”。

  据介绍,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特定类型案件出具的类似于命令形式的判决书,比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

  要素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这类裁判文书不列明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也不再区分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而是在开庭前由当事人双方填写有关要素(比如入职时间、加班时间等)。如果双方填写的有关要素一致,则在判决书中对该要素不再论述,仅填写双方一致确认的内容;如果双方有异议,则法院要详细写明原告的诉称及证据,被告的辩称及证据,并要详细论证本院的采信过程和结论。此外,不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也可采用要素式写作方法。

  表格式裁判文书适用于对事实以及责任没有异议,仅对借贷、赔偿项目有异议的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

切忌复杂案件简化处理

  据了解,今后,乌鲁木齐全市基层法院将全面施行裁判文书“瘦身”,实现“简案快审”。乌鲁木齐中院新闻发言人潘多栋认为,推进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满足了群众获得公正高效判决需求,减轻了办案法官撰写判决书的劳动强度,提高了书记员庭审笔录制作水平,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潘多栋说:“我们希望在确保裁判逻辑性、过程完整性、论理透彻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精简文书内容,加重裁判理由的笔墨,让普通人都能看得懂。”

  张俊说,乌鲁木齐中院在相关通知中明确要求,全市基层法院在使用简易裁判文书时,应根据案件的特点、类型、具体案件的操作规程以及设计的文书格式来使用,切忌将不应简化的复杂案件简化处理。采用何种文书,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选择适用。如果法官认为适用简易文书不能将某些案件的事实以及法律争议讲清楚,则应使用传统文书格式,确保审判质效。
来源:法制日报政法司法
责任编辑:潘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