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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身安全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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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丁小钦  发布时间:2016-03-23 16:33:14 打印 字号: | |
  读着《中政委: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加紧制定中》的报道,我思绪万千。我相信这个制度出台,将会依法严厉惩处侵扰伤害、报复陷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妨害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效保护司法人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2016年03月01日《中国长安网》)

  近年来,侵害法官职业安全事件呈上升趋势,且触目惊心:广西梧州法院一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泼硫酸,致法官6人被烧伤;湖南永州法院遭到一名歹徒枪击,致法官3人死亡3人受伤;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法官马彩云遭到两名歹徒枪击不幸遭害等等。这些侵害法官职业安全事件引发了社会的深刻反思与热烈讨论:如何保障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成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一个需要认真思考解决的问题。

  俗话说:“有利益就有纷争”。人民司法承担着定分止争的使命,这决定了它“黑白分明”的属性,谁对谁错必须明了清晰。既然要断是非,法官就算再公正,也不可能让各方都满意。正是他们的独立审判,才维护了法律尊严,确保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民的权利自由。为此,社会公众对于他们的职业理应给予高度尊重,对于他们的生命给予基本的保护,使他们免予一切不法伤害,才是对社会公正的尊重,对公民生命的爱护。

  掩卷思索,我心悲恸。“法律的利剑交给了法官,却没有给他们抵御外侵的盾牌!”我国的法律对人民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规定缺乏对法官高风险职业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官法》第八条只是原则性地表明法官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保护范围非常窄,只是针对扰乱法庭秩序,且必须情节严重。没有把侵害法官人身从侵害普通公民人身中区别开来,加以对法官特殊保护。

  英国丹宁法官说:“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侵害法官职业安全事件,不但会扰乱了人民法官的正常生活,损害着其基本的人格尊严,严重挫伤着其工作的积极性,还势必会影响到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降低了司法机关在民众心目中的威严,削弱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严重影响国家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切实保障人民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维护人民法官职业的尊荣。我们应当在立法层面中加强有关人民法官职业安全保障问题的法律完善,在司法层面中加强对人民法官职业安全保障问题的机制落实,切实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主体地位,尊重司法判决,尊重法律权威,信仰法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希望。

  我们期待着法官人身安全受保护的春天早日温暖法官的身心。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责任编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丁小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