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国法官安全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打造专职化法官安全保卫队伍;二是探索法官安全风险预警机制;三是建立法官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四是强化法官安全教育培训机制。
近年来,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被当事人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遭受当事人侮辱、诽谤、威胁、恫吓、伤害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频频发生的法官遇害事件,折射出当下中国法官安全问题正面临着令人担忧的严峻现实。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彩云被暴徒残忍杀害事件,再次激起人们对法官安全保护问题的思考。我们应当借此机会深刻反思如何保护法官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官安全保护制度。
法官因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当事人殴打甚至杀害的现象,在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是不能令人容忍的。法官是文明社会底线的守护者和捍卫者。公正的司法系统需要为法官提供安全保障,能够让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受任何威胁。法官绝不能因为履行法定职务而遭受恐惧和伤害。对法官的伤害最终伤害的是国家整个司法系统,伤害法官实质上就是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安全遭受威胁实际上就是法律尊严受到威胁。只有法官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公民的安全才会得到维护,法治建设才会有希望。殴打、杀害法官被视为对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挑战,是向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宣战。从更高层次上看,维护法官安全、严惩伤害法官的行为,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如何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法官安全,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他们依法公正行使职权,这个问题已经非常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党的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笔者认为,健全我国法官安全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打造专职化法官安全保卫队伍。保护法官安全离不开设置科学的安保机构和高度专业化的司法安保队伍。成立专门的司法人员安保机构,是多数国家在保护法官安全方面的共同经验。如美国在法警总署内部成立专门的司法安全部门,负责全美联邦司法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为全美2200名法官和超过10000名法院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安全保障。与此同时,美国联邦财政逐步加大对司法安全保障的财政投入,不断升级安保设备、增加安保人员。2012年,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安保工作方面的预算就高达4.2亿美元。我国在法官安全保卫队伍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考虑建立相对独立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法院安保队伍——司法警察。在安保机构建制方面,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局,高级到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设立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分局、司法警察大队,这些机构的安保人员实行垂直管理。与此同时,在国家财政经费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逐步扩大法院安全保障的经费投入,配备更多的安保人员,购置更先进的安保设备,对法官安全采取更严密的保护措施。
二是探索法官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法官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是法官安全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而言,法官安全在发生危险之前,通常会通过当事人的口头言辞、书面材料,或者其神情、肢体语言等方式显露出某些信号。此时,如果能够准确捕捉到这些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范,可以将法官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此,有必要建立科学的法官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在法官安全事件发生之前,根据当事人的过往经历、行为表现、日常举止等特征,分析、评估并识别潜在施害者,以及法官可能会遭遇的各种险情,从而有效避免法官伤害事件的发生。据了解,美国法警总署在司法安全部门内部,专门设立有情报办公室,对法官可能遭受的安全风险实行全程式(一天24小时、一周7天)监控,在当事人表现出某种负面情绪时,立即开始介入调查,收集有关情报,精准定位可能的施害者,并启动安全预警机制。目前,我国法官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尚未建立,有必要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情,在有条件的部分地区,积极开展建立法官安全风险预警机制试点工作,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推广,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三是建立法官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法官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他们经常直接面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处身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时刻会面临各种安全风险的考验。特别是在审理重大敏感的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矛盾异常尖锐、激烈的案件时,法官遭受的安全风险会更加巨大。为了更好地保护法官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制定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建立健全法官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据了解,韩国最高法院在2007年颁布保护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安全的规定,明确提出,当法官审理社会重要案件,或者当事人对审理工作表示强烈不满,法官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法官可以提出安全保护申请,要求有关机关对其采取24小时保护措施。韩国的这一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在法官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方面还有提升空间。有必要制定专门性文件,规定法官因审理具有高度社会敏感性案件,或者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表示强烈不满,导致法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到现实威胁时,法官可以请求有关机关或者法院安全保卫人员采取随身保护措施;有关机关或者安保人员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对法官实行全程式安全保护。
四是强化法官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健全法官安全保护制度,需要全面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法官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形成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组织有序的教育培训机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何识别当事人行为表现,发现当事人行为异常特征,避免让自己及家人陷入安全危险的境地;以及在陷入危险境地时如何采取应对和自救措施,这些有关安全保护知识的获得需要专门的教育和培训。2008年美国法警总署专门设立了国家司法安全中心,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本人及其家人安全保障的知识培训。美国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我安全保护的防范意识还较为薄弱,许多法官不具备安全保护的知识结构。为此,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建立健全法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对初任法官和在职法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法官安全知识的教育和自救措施的培训,全面提升法官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法官对安全风险的应对能力。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当下我国法官面临的安全风险正在不断增大,风险场所由法院扩展到法官住所,侵害对象由法官本人扩展到法官家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探索相应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让法官及其家人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保证法官全身心地投入案件审理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