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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调解化纠纷司法便民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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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大军  发布时间:2016-03-03 15:30: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迎泽区法院桥东法庭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徐某系被继承人马某的妻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系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马某的父母已去世多年。马某去世后留下某银行储蓄国债58万余元,由次子马某丙暂为保管。其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请求被告配合提供相关手续办理法定继承手续,而被告却不配合,无奈诉至法院。

   法庭受理后,了解到原告徐某近85岁高龄,行动不便,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承办法官决定前往徐某住所开庭调解。2015年5月5日,法官先是将其他的当事人约到法庭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工作,最终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均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继承分割,在明确了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分割意思后,承办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共同前往原、被告母亲徐某某家中组织开庭调解。在徐某晓明法律规定后,听从了法官家和为贵的亲情化建议,也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继承。于是,在承办法官辗转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对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徐某先分得二分之一;对于被继承人剩余的二分之一,由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四人共同分割,即各占八分之一。最终,徐某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八分之五,其与三人各分得八分之一。至此,该纠纷得到了有效的化解。

  法官感悟:

   在实际办案中,我们要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我们虽然辛苦、劳累,但人们群众的矛盾、纠纷就能得到很好的化解,这样就促进了人们之间的感情交流,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责任编辑:章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