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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拳头相向致人伤害法律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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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鸿  发布时间:2016-03-03 15:23:37 打印 字号: | |
  王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因李某与王某的妻子言语不和发生纠纷,冲动之下王某叫来赵某,两人对李某暴力相向,最终造成李某脑挫裂的轻伤。为此,晋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某、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与赵某终于认识到冲动的代价。

   2014年6月30日,太原市晋源区某村的李某与王某的妻子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互相揭短谩骂对方,最终无法控制情绪的刘某与李某撕打在一起,后刘某又叫来自己的丈夫王某,王某纠集赵某用拳头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赵某故意对李某进行殴打伤害其头部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且王某、赵某与李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李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遂依法从轻进行了判处。

   近年来,从言语不和挥刀相向,到为几元停车费引发血案,挥拳相向、大打出手似乎成了少数人处理纠纷的手段。在这“拳头说话”的背后,反映出一些人心中的暴戾心态。

   法官提醒:生活中难免出现争执,面对磕磕碰碰,应该平心静气、冷静应对,提倡“君子动口不动手”,不要等到触碰“法律红线”以后才追悔莫及。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责任编辑:张鸿